亲属与继承法——房绍坤——修订版——科学出版社——22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
上编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导论
★掌握亲属制度
如: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B D )
A.非婚生父母子女
B.养父母子女
C. 继父、继母与未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考核知识点: 拟制血亲的种类,参见P3
如:形成亲属关系的原因有(A B D)
A.婚姻 B.血缘
C.同居生活 D.法律拟制
考核知识点: 亲属关系的产生情形,参见P2
如: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B )
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考核知识点: 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情形,参见P6
★掌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其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X )
考核知识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参见P10
第二章 婚姻的成立
★掌握婚姻的有效要件
如: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A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见P20-21,兼并考察“亲等”的计算。参见P4-5
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 B C)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离婚未满一年的
考核知识点:结婚登记的程序之不予登记的情形,参见P23-24
如: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 (B )
A .双方不得有血亲关系 B.双方完全自愿
C .双方签订婚约 D.男方在 25 周以上,女方在 23 周岁以上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必备条件,参见P18-19
★掌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核知识点: 事实婚姻的理论,参见P23-34
如: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B D)
A.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认定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按事实婚姻处理
D.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按同居关系处理
考核知识点: 事实婚姻的理论,参见P23-34
★掌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
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B C D)
A.公安机关 B.婚姻当事人
C.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D.基层组织
考核知识点: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参见P26
如: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B C)
A.基层组织 B.婚姻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考核知识点: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参见P26
★掌握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如: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B D)
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
B.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缔结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缔结的婚姻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的原因,参见P25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A C D)
A.重婚的 B.受胁迫结婚的
C.未到法定婚龄的 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的原因,参见P25
★掌握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和撤销机关
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D )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参见P30
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参见P31
√ )
★掌握我国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后果
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C )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考核知识点: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参见P26
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 )
A.不适用调解 B.适用调解
C.当事人协商处理 D.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处理
考核知识点: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参见P25
★掌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如: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考核知识点:无效婚姻之财产分割之效力,参见P29
第三章夫妻关系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
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X )
考核知识点:夫妻个人财产制之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见P48
如:谭芳接受其叔叔的遗赠50000元。其叔叔去世后,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谭芳与王岩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谭芳得到该笔遗赠款。根据《婚姻法》规定,该笔遗赠款( A )
A.属于谭芳婚前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婚后共同财产
C.三分之二属于谭芳个人所有
D.谭芳与王岩可约定归谭芳所有
考核知识点:夫妻个人财产制之一方婚前财产,参见P47
★掌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如:简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及其效力。
考核知识点: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参见P49-51
第四章 婚姻的终止
★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
如: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某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方法是( C )
A.诉讼外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婚姻终止的原因,参见P96-97
★掌握诉讼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D )
A.被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居住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考核知识点:离婚诉讼之受理法院,参见P103
★掌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如:按照《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A B D)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1年内
C.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考核知识点:诉讼罹患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参见P106
★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如: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X )
考核知识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参见P107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P108-110
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 B )
A.调解无效 B.感情确已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婚姻确已破裂
考核知识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参见P108-110
★掌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B)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夫妻具体财产分割问题,参见P113
★掌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
如夫妻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A B C)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
B.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男方婚前购置的住房,夫妻共同居住了20年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财产分割对象,参见P112
★掌握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清偿
如: 1990年甲与乙结婚。1991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与乙离婚。甲向其弟的借款,离婚时应(C )
A.以甲个人财产偿还 B.以乙个人财产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由甲偿还三分之二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偿还问题,参见P116
★掌握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如:简答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离婚时的救济方式之经济补偿请求权,参见P123
如: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经济帮助请求权应具备的条件有(A B D)
A.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D.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考核知识点: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条件,参见P123-124
如:案例分析:
王某与周某结婚后并未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王某在外地工作,故婚后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的家务都落在了周某身上。某日,周某得知王某在外地与某女李某长期同居,非常气愤。在后来的一次休假期间,王某还将李某带回家居住。周某忍无可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
1.周某起诉离婚时,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补偿。周某的这一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核知识点:离婚时的救济方式之经济补偿请求权,参见P123
2.周某在提起离婚的同时,还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周某的这一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核知识点: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参见P124
3.在离婚一年后,周某身患疾病,后又下岗,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于是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周某的这一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核知识点: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参见P123
★掌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C )
A.驳回诉求
B.及时判决
C.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D.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核知识点:诉讼离婚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参见P125
★掌握诉讼离婚的程序
如: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考核知识点:离婚诉讼之起诉与受理,参见P103
如:诉讼中的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考核知识点: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参见P104
★掌握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及其后果
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B )
A.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B.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C.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D.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探望权的中止,参见P122
如:探望权中止的后果,即为永远取消探望子女的权利。(X )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参见P122
★掌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探望权的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案例分析
胡卫与刘英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夫妻二人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遭到刘英拒绝。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的探望。
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其妹妹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
1. 对二审期间刘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考核知识点:诉讼离婚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参见P125
2.如果胡卫对刘英拒不履行探望权的判决,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考核知识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参见P121
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考核知识点:离婚后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之(9)关于侵害共同财产的法律处理,参见P114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掌握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参见P60
★掌握父母对子女抚养、子女对父母赡养的规定
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 )
考核知识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参见P64
如: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ABC)
A.经济上的供养
B.生活上的照料
C.精神上的慰藉
D.体力上的帮助
考核知识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的主要内容,参见P64-65
第七章 收养制度
★掌握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
如: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
系
的成立始自(A )
A.登记之日 B.登记之次日
C.登记后15日 D.登记后30日
考核知识点:收养程序之登记,参见P86
★掌握送养人的条件
如: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有(A B C)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D.双胞胎的生父母
考核知识点:送养人的条件,参见P79-80
★掌握收养人的条件
如: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C D )
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且无生育能力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考核知识点:收养人的条件,参见P80-81
如: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限制的条件有(A B C D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考核知识点:特殊收养之收养继子女,参见P82-83
如: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
A.4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25周岁以上 D.10周岁以上
考核知识点:特殊收养中的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参见P82
★掌握被收养人的条件
如: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A B D)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父母离婚的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考核知识点:被收养人的条件,参见P78-79
★掌握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如:收养是一种要式行为。( √ )
考核知识点:收养理论之法律特点,参见P75
下编 继承法
第一章 概述
★掌握遗产的范围
如: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自然人的财产中,可列为遗产的有(A C)
A.抵押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股权 D.著作权
考核知识点:遗产的范围,参见P157-159
★掌握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如: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A C)
A.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C. 继承人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D.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
考核知识点:继承权的丧失之情形,参见P150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掌握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表示方式
如:甲死后留有私房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考核知识点: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参见P206之表格
★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如:王某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早故。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烧毁。王某有四间私房,于是就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王某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生母遗产,拒不搬出。依照《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是( A )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夫妇及胡某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参见P169-175
★掌握代位继承制度
如:甲的父亲于2000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D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转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考核知识点:代位继承人之条件,参见P176-177
★掌握遗嘱的效力
如:遗嘱无效的情形有(A B D)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C.聋哑人所立的遗嘱
D.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考核知识点:遗嘱无效之情形,参见P196-187
如: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
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9周岁,丙14周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由(C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全部继承
D.丙全部继承
考核知识点:遗嘱无效之(5)情形,参见P197
如:案例分析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三个儿子依据先后三个遗嘱,分别主张继承遗产。问:
1. 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考核知识点:遗嘱之变更情形,参见P199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应给大儿子王建国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遗嘱之变更情形,参见P199,兼考察遗嘱无效之(5)情形,参见P197
★掌握遗嘱的效力、代位继承、转继承
如: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一子刘伯潇,一女刘季南,一胞弟刘恩良。长子刘伯潇在其父病故一周后,遗产尚未分割前,因心脏病发作而去世,留下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女儿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留下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伯潇长年在外地工作,不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好友赵玉山在自己困难时候对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6间,现金9万元。问:
1. 本案中哪些当事人是刘惠良的遗产继承人?(夏桂兰、刘明川、马玉花)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参见P169-173
哪些当事人不是刘惠良的遗产继承人?(赵玉山、刘恩良)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参见P169-175
2。刘惠良的遗产应如何分割?并请说明理由。
(给好友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8万元及6间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配给长子刘伯潇和女儿刘季南,长子刘伯潇的份额由夏桂兰、刘明川转继承;女儿刘季南的份额由马玉花代位继承)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P169-175、转继承P178-179、代位继承P176-178、遗赠P206-208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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