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投资者家庭成员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函﹝2013﹞444号【发文日期】2013-08-02【实施时间】2013-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家庭成员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黄地税发〔2013〕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家庭成员支付部分购房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复。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