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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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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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