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原则上各院(系、部、所)可参加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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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
(2)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
(3)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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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
(7)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8)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
(9)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
(10)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章 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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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校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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