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5]10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7 【实施日期】2005.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0号 2005年1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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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以下简
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现就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核准范围的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2 / 3
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
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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