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有正常的业务联系,甲方向乙方采购YY传感器,正常欠有乙方货款。该协议定义了正常供货货款结算之外的款项结算方式,与正式的供货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签署后生效。
甲方:xx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乙方: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于2016年12月份从甲方购买商务车一辆,通过抵扣货款支付,就该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该商务车车型信息 如下:
品牌商: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柳汽)。 车型:东风风行CM7旗舰特供版(以实物提供的说明书为准). 开票单价:20。99万元(大写:贰拾万玖仟玖佰元整)(含税价)。 2.
甲方拟定《抵款函》由XXXX与东风柳汽签订,该函中规定了提车方为XXXX,
同时东风柳汽将该车开给XXXX。 3.
乙方将该车开票金额20.99万元(大写:贰拾万玖仟玖佰元整)与甲方所欠乙方
债务对抵(乙方同意从应收账款中扣除该笔费用,甲方从欠款金额中扣除该笔费用)。 4。 本协议不涉及到款项收付,甲方、乙方的其他债权债务自行处理。 5.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6.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壹份,作为甲方、乙方账务冲抵的
依据.
甲方:XXXX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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