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治理对策
作者:夏公义
来源:《中州学刊》2007年第04期
摘要:治安问题是社会综合问题的反映,我国农村的治安问题具有广泛的社会原因。治理我国农村的治安问题应遵循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根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从和谐创建、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等方面着手构建祥和、稳定的农村治安秩序。
关键词:和谐农村;治安;执政;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4-0117-03
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标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和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并提出治安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之一。毫无疑问,治理好农村的治安秩序是促进“乡风文明”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主要有: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并占到农村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村霸、乡霸、路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滋事生非,危害比较严重;“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并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等非法组织蛊惑人心,严重扰乱农村政治秩序和治安秩序;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在一些农村甚至干涉政务,试图与基层政权相抗衡;因宅基地、责任田、水利设施等引发的财产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频繁发生等。这些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外乎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两个方面,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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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实原因为主。引发农村治安问题的历史原因主要包括封建迷信思想的残留、宗亲观念的影响等,社会现实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城乡差距扩大。城乡差距表现在许多方面,仅就经济收入而言,1984年我国城乡收入比例是1.8:1,到2004年增加到了3.2:1。农村经济的落后导致交通闭塞、教育贫困、医疗服务贫困甚至生活贫困,这种落后的状况与城市的开放和繁荣形成鲜明对比,势必使广大农村人口在内心深处萌生强烈的不平衡感,许多人产生了失落、向往等情绪,一些人甚至形成了对社会的逆反和报复心理,这些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诱因。
2.分化加剧。据有关学者统计,“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由全世界第二平均的国家变成了全世界第二不平均的国家,这个变化速度在全世界处于第一,其不平均状况变化了40%,是全世界变化最快的国家”。导致中国分化加剧的原因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是基本一样的,那些富起来的人群中有一些是“利用特权和新旧弊端巧取豪夺不正当财富的人,他们使得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我们不能说中国所有的富人都是坏人,但至少国内的老百姓在他们的生活经验中发现,许多快速致富的人都不是正正当当地按照纸面上的法律和致富的,他们往往是靠着特殊的关系、特殊的门路甚至以和犯罪的方式发家的。这让那些没有富起来的人觉得非常地不公平。”这种靠着不正当手段“发”起来的人不只在城市才有,其所引发的“不公平”心态也不只是城市人才有,这成为诱发农村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3.一些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贫乏。农村群众在整体上精神文化生活一直比较贫乏,近十余年来,“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方式,使城市文化日益强化、乡村文化不断衰落,城乡二元文化结构的鸿沟日益分明”。仅就图书发行而言,城市的图书“发行网点在过去十几年间增逾3倍,而农村却减少了40%”。由此,在农村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一些人积极寻求或创造条件来丰富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一是一些人沉迷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中,甚至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4.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引发治安问题的环境诱因。毋庸置疑,如果人们生活的环境中处处诠释着安定、有序、优雅、向善等内容,那么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就会较低;相反,如果人们生活的环境中处处传递着肮脏、凌乱、丑陋、阴暗等信息,那么,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就必然会较高。引发治安问题的环境诱因无处不在,在经济比较贫困、社会控制力较弱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突出,如靠近的地区地下盛行;靠近缅甸的地区吸毒、贩毒活动猖獗;城市边缘地带、城乡接合部盗窃、抢劫案件多发;经济刚起步的地区经常发生治假、售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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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附近多发盗窃矿产品案件;历史文化遗迹多的地方多发盗窃文物的案件;山区和林区非法狩猎、盗伐林木案件多发;多民族杂居地区的民族纠纷较多等。
5.一些农村基层党政组织涣散无力,干部现象严重。农村治安事件发生率的高低其实都和当时当地的社会控制力具有密切关系,而社会控制力的强弱则和代表法律、权力的党政部门的形象和工作效率密切相关。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偏远,其社会控制力直接来自当地的基层党政组织,如果这些基层党政组织涣散无力,则这些农村的社会控制力当然就会极其薄弱,而在一个近乎没有社会控制力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必然非常严重。现实中,一些农村基层党政组织或干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恃强凌弱而成为引发治安事件的导火索,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在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进行贿选而引发的治安事件也不胜枚举。
6.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比较落后。总体而言,农村经济的贫困导致其教育的贫困,其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落后。但在一些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后是当地基层党政组织涣散无力的一个副产品。另外,一些农村干部作风,也导致群众对基层党政组织不信任甚至反感,在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薄弱的情况下,一些人解决纠纷的方法自然就是不依靠和组织而寻求旁门左道,农村社会的治安问题当然就会层出不穷。
二、治理农村治安问题应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
1.要牢固树立和谐创建、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扭转仅凭长官意志强制性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思维模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治国理念,最近又提出了“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治国要求。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也应遵循这些理念和要求,以人为本,因势利导。综观以往一些地方治理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手段可以发现,官方意志的色彩比较浓厚而民主内涵则相当不足,有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却采取了强制性甚至动粗的手段,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农村宗族势力经常和基层政权相冲突,这种现象被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普遍认为是致乱的原因之一,提出要给予削弱甚至进行打击,但问题是宗族观念是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一种人文现象,有牢固的血缘关系作基础,人们对此也有广泛的认同感,不是想消除就可以消除的,况且,它和现代社会并不具有不可协调的对抗性。哈耶克认为:在纯自然的自生秩序、理性设计的人造秩序和人之行为但非人之设计的社会自生秩序之间,人造秩序首先存在一个和自生秩序相融合的问题。当人造秩序和某种自然秩序发生激烈冲突时,责任恐怕不能全归罪于自然秩序。同理,农村宗族势力和基层政权相冲突的问题体现出了宗族势力消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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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应因此而彻底否定甚至提出要消除宗族势力,可以利用宗族势力在处理农村事务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
2.要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治理原则,扭转漠视农村治安问题产生的深层次社会原因的简单思维模式。社会治安问题属于社会问题中的表象问题,这些问题与农村的其他社会问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治理农村治安问题必须从清除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人手,找出其背后的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一般而言,引发农村治安问题的社会因素虽然纷繁复杂,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内,总会有某些社会问题是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主要原因,找到并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是稳定农村治安秩序的有效途径。例如,对于一些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漠的问题,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在一些农村权大于法的现象广泛存在,使农民依的成本大、障碍多、过程长。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单纯的法制教育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治理农村治安问题必须从制度改革和创新做起,走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认识误区。
3.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扭转不因时、因地、因情制宜而凡事“一刀切”的慵懒思想和浮躁作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君主如果要在他的国内进行巨大的变革的话,就应该用法律去改革法律所建立了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该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也是这样,用法律手段去治理因传统习惯而引发的纠纷,或者用传统习惯去约束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性制裁的行为,其结果必定收效甚微。现实中一些农村干部不愿意沉下心来深入剖析本地区治安问题的具体成因,而是生搬硬套以往的或者外地的做法,热衷于“拿来主义”或者搞“一刀切”,这种思想和作风必须扭转。在我国民族众多、地域辽阔且地区不平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各地在制定治理农村治安问题的有关和措施时必须因时、因地、因情制宜,充分考虑特定时期和环境下民众的思想意识、道德文化、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症下药。
三、治理农村治安问题的具体措施
1.强化农村治安问题治理措施的民主化色彩,杜绝过去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上情下达”而想当然决策的做法。凡是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治安管理的具体举措,部门和村级组织一定要事先征得群众的拥护和赞成,尽可能采取群众公投来决定的做法。当然,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觉悟程度会有所不同,农村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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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党政组织要因地、因情制宜,做好沟通、引导和组织工作,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可供群众选择的、群众愿意接受的治理方案。
2.村级组织以及基层的各职能部门在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上,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建和谐。和谐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对于构建农村的和谐治安秩序而言,作为这一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的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自身和相互间的和谐,就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成员必须是群众公推或通过正常程序选拔出来的、为群众真正拥护的、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人,在群众推选乡村干部的过程中必须排除贿选现象和有关势力的非法干扰;其次,基层的各职能部门在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上必须真抓实管、措施到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和问责机制,杜绝以往有的部门在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中形同虚设的现象;再次,村级组织以及基层的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同一致的运作机制,避免各自为政、徒增内耗的现象;最后,农村基层党政组织要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为依托,以相关法律制度作保障,共同实现构建农村和谐治安秩序的目标。
3.要以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为基础,促进构建农村治安秩序的主体之间的和谐。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当然也是构建农村治安秩序的主体,只有这个主体与村级组织和基层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谐了,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才有和谐的基础。而促成这种和谐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各种差别的缩小、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道德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的增强等。目前党已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的各种负担,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文化和教育的投入,着力改善基层党政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这些都为促成这种和谐创造了有利条件。作为基层党政组织来讲,主要是充分利用好提供的机遇和条件,调动一切有利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首先用主流文化占领群众的思想阵地,然后以此为依托,逐步增强群众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与此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对蛊惑人心的邪教等非法组织进行全面打击和清理,消除它们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干扰,为构建农村和谐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村级组织和基层干部要真正把农民群众作为共建、共享农村和谐治安秩序的主体。首先,治理农村治安秩序必须以保护和实现广大农村群众的利益、为农村群众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和目的,决不能为治理而治理,甚至以侵害一些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另一些人的利益。其次,对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在当时当地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重点治理;对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严厉地打击,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对那些为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充当保护伞的人员更要从重处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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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群众对党和以及有关部门的信任感。再次,要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现实对现行司法进行改革,如在农村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让广大农民学得起、用得起法律,亲近得起我们的法律部门。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收费标准进行了降低,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这种改革在农村还可以进一步实施。最后,要建立覆盖面广、调节功能强的农村民事调解机制,对农村多发的民事纠纷进行类型归纳和成因总结,提高调处的效果和效率。
5.各级要有计划地加大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投入。我国目前占总人口的比例为万分之十三,而在农村一般还不到万分之九,一个乡派出所包括所长、副所长在内一般只有四五名民警甚至更少,他们要担负整个乡里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民间纠纷调处以及户口管理甚至非主干线的交通管理等大量工作,可想而知,这样庞杂的任务是他们力所难及的。当前,农村派出所的办公条件一般非常简陋、办公经费非常有限,就连农村考上警校的学生也很少有人原意去农村当,基层的待遇亟待提高。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机关和直接主体,在治理农村治安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层机关在人力(包括素质和技能培训)、装备、待遇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和其他间接投入,是十分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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