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审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之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更名之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证明材料;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严格按顺序装订,盖章后,提交一式四份至自治区高新处。
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材料,确认变更类型。被确认为“复杂变更”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述初审材料;
2、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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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服务)情况表;
3、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应严格按顺序装订,盖章后,提交一式四份至自治区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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