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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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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刑、黥等一系列刑罚组成,其内容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等,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呈现了不少当时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为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秦财产刑以赀刑为主,内容多为军事用品。身体刑虽然可以作为主刑,但是许多情况下会与劳役刑合并,作为加重劳役刑的附加物。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生命刑主要有四种,所采用的死刑较为残忍。本文将通过对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条文及案例的梳理,整理睡虎地秦简中所体现的秦代的刑罚体系,并将之与商鞅秦律与汉初刑罚进行简单比较。 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

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其中“刑”包括肉刑和死刑,针对的内容为重罪,而“罚”相对较轻,针对的是小罪。秦受法家思想影响较重,崇尚严刑,建立了庞大而又完整的法律体系,刑罚适用内容极广,且较为严苛。本文将从财产刑、身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几方面来对秦代主要刑罚项目及适用进行梳理。

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刑法制》和《汉旧仪》。近代以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虽然史料收集完备,但是在秦律方面仍然非常简略。可以说,睡简的出土对于填补法律史上秦律的空白有着重要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共1755支,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几篇占据了很大篇幅,而这些皆为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各个方面,盗律、贼律等岁不在《秦律十八种》中以明确条文形式出现,但是在《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中有大量引用,因此也可窥见一二。 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被发觉,为重现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使秦律研究得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刑罚体系的相关方面,研究也颇多。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与联系》、《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秦简的实质》是较早讨论到秦律刑罚问题的,但并不是以刑罚本身为主。《云梦秦简研究》中收有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则较为详细地考证了秦律中各种刑罚的来源和含义。栗劲的《秦律通论》中对于秦代刑罚问题也有很详细的考证和罗列。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也根据秦简对秦代刑罚进行罗列。另外,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也有对刑名问题的探讨。京都大学出版的《前近代中国的刑罚》中也对于秦汉的赎刑、刑的减免进行了研究。以上为对于刑罚方面问题的总体研究。

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就赀刑方面说,主要的文章有:吕名中《秦律赀罚述论》、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等文。另外,关于刑徒问题的探讨由于涉及到秦代社会性质,因此一直非常热门,主要的文章有: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麦天骥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刑徒制度》,林文庆《秦律刑徒制度研究》等。关于髡刑的辨析问题也是秦刑罚问题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森《秦律中的髡、耐、完刑辨析》,杨广伟《‘完刑'即‘髡刑'

术》,《秦律新探》中对髡刑也有章节进行描述分析。

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丰富。学者将各种出土文献进行对比、互相引证,大大填补了秦律研究曾经的空白。

现在对于刑罚问题的研究基本同时参考几种时间相近的出土文献,这一方法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笔者以为,即使时间接近,如果其中有重要时间截点的话,那么其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一些变化,具体讨论某一竹简中的法律后,再与其他相近时间的竹简中的法律进行对比,则可以得出前后的社会、思想的细微变化。根据《编年纪》,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生活年代主要为秦始皇当政时期,且主要为统一过程中。结合秦简中的内容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法主要应为秦统一之前的法律。而龙岗秦简中的法律则明显为统一后的秦律。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其一为统一前,另一个则为统一后,法律必然是有细微之处有所改变。而现在的研究大都将两者贯通考察,显然是会产生一定的错误的,极容易忽略统一前后的秦律的不同特点及其变化。因此,本文单独以睡虎地秦简为参考,整理出秦统一期间的刑罚体系。本文所引秦律全部出自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引用时仅标明其所在具体篇名,不另出注。

一、财产刑

秦代财产刑主要为赀刑。赀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次数之多为众刑罚之首,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之案件。赀刑分赀财物和赀徭戍两类。其中赀财物属于财产刑之列。

罚财物的内容为赀甲、盾、布,其中以赀甲、赀盾为主。甲指铠甲,盾指盾牌,两者都是军事用品。《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其中提到的“络组廿给”是秦简中出现的赀盾甲中的最轻处罚。秦律中赀盾甲的轻重分依次为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六等。虽然《法律答问》中提到:“诬人盗直廿,未断,有有它盗,直百,乃后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以诬人?当赀二甲一盾。”但是笔者以为此处为两罪并罚,为叠加刑罚,并非赀盾甲的最高上限,因此对于有学者将赀盾甲分为七个等级,并将赀二甲一盾作为赀盾甲的最高数目1,笔者并不认同。至于所赀之物确切为何物,笔者较为赞同臧知非的观点,即所谓赀盾甲应为缴纳制造盾甲的原料,而不是成品2。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为盾甲并非个人所能制造;二则如若直接以钱为缴纳内容,那么无需以盾甲形式列于律法之中,完全可与汉一样直接罚金。

赀盾甲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情节不重的违法行为,秦律一般采用赀刑。如:《除吏律》中“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 保举被撤职永不录用的人为吏将被处以赀二甲之罚;“有秩吏捕阑亡者,以 乙,令诣,曰分购。问吏及乙论可 ?当赀各二甲,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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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年:《秦律刑罚考》,《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5页 臧知非:《貲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

秩吏弄虚作假以分的奖赏者,取消奖赏,并赀二甲;“斗以箴、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表明携器私斗未造成伤害也将实行赀刑,若造成伤害,则刑罚加重;“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管辖范围内有没有通行证的游士居住,则所在县罚一甲。此外,礼节上的不足,如“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也将处以赀刑。

(二)经济方面过失

1.由于个人失职导致官府财产财产受到损失。《效律》中有多条关于此问题,如“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石数论负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等。

2.产品不合格。在睡虎地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由于工作评比成绩不佳而受到赀刑的。如:《秦律杂抄》中“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如此等等。这些被检查的工作包括手工业、采矿业,可以看出,秦对于手工业、采矿较为重视,应是由于其对外扩张需要武器和军需物资所导致。

3.度量衡不标准。《效律》中提到:“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 (三)政治方面过失 1.失职行为。“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赀二甲,法。”(《秦律杂抄》)“其见智之而弗捕,当赀一盾。”(《法律答问》)这些是对于应该做而未做之事进行惩罚。政治方面的罪一般为肉刑,而此处情节较为轻,故用赀刑。

2.司法不直。《法律答问》中“为告不审。赀盾不直,可论?赀盾。”、“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论?当赀一盾。”这些对于司法不直的惩罚在《法律答问》多次出现,对于司法不直的行为基本处以赀刑。

秦律中的赀刑到了汉代就完全取消,转为罚金,其实质还是一样的。但是汉代扩大了罚金的范围以及赎刑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压力并且为国家财政添砖加瓦,可缓解财政不足问题。不过,可用财产取消刑罚的消极后果也是明显的:使得富贵权势之家可以财产免罪而愈加跋扈,最终造成法律不公。

二、身体刑

身体刑在秦律中为主要刑罚。其内容有耐刑、黥刑、斩左止等。其中主要出现在《睡虎地秦简》中的刑罚为耐刑和黥刑。

(一)耐刑

根据整理小组,耐刑为刑罚的一种,即剃去鬚鬓3。《礼记·礼运》正义:“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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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下同) 第86页

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耐刑较髡刑轻。

耐刑可以作为主刑使用。如《秦律杂抄》中“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等处,耐刑作为主刑出现。在不作为附加刑的情况下,耐刑尚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过耐刑本身会使得罪犯出现身份的变化。《秦律新探》中认为髡刑除了私刑家奴外,还有一层用意,就是自缚待罪4。髡刑与耐刑相类似,皆以剃须发为主要目的,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而须发在古人眼中是不可侵犯的,耐刑的实施本身也就造成了被实施者身份的贬低。

根据秦简,耐刑作为主刑出现一般适用于以下犯罪: 1.军事上不服从命令,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秦律杂抄》中有两处提到这一问题:“故大夫斩首者,迁。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军新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前者为私自将一分为二。后者为攻城胜利却借机逃离战场。两者皆为军事上不服从。

2.斗殴,并且伤害到了嘴、鼻、四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两条提到:“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律曰:‘斗夬人耳,耐。”可见对于普通身体伤害的判刑为耐刑。

3.逃亡者。“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法律答问》)甲不得赏是由于控告不实,而乙判为耐刑,则完全由其所为而得,即盗印以亡。另“从事有亡,卒岁得,可论?当耐”。“会赦未论,有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基本可见,逃亡罪的主刑为耐刑。 此外,睡虎地秦简中耐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出现,往往配合劳役刑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为对刑罚的叠加,或者对某一刑罚的适当加重。

另外,耐刑似乎在秦法律体系中有着分界线的作用。《法律答问》中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出朱玉邦关及买于客者,上朱玉内史,内史材鼠购。’可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见,几条刑罚的规定都以耐刑为界。耐刑应为重刑与轻刑的分界线。

(二)髡刑

睡虎地秦简中提到髡刑的仅一处:“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虽然没有说明具体什么行为对应髡刑,但是秦存在髡刑则是无疑。另外也可看出,秦时家主对于其子、臣妾有绝对的掌控权,可以任意处罚而不会受到刑罚。

(三)黥 黥刑,即在面额上刺刻涂墨。狭义的定义肉刑,有五等,而黥是其中最轻的,一般不单独使用。一般在劳役刑上加重一等时,附加黥刑。黥刑因主要为附加刑形式出现,故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1.执法者盗。《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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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下同),第223页

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对比之前士伍盗所判之刑,秦对公职人员犯罪刑罚更重。

2.家庭纠纷。“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法律答问》)。秦对于杀害婴儿判刑较重,但是有前提条件,即新生儿不能有残缺。这应该与秦以军事为主的思想有关,需要强有力的劳动力,对弱势者极为残忍。“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此罪应为不孝。另外,娶人妻为妻以及已婚私逃再嫁的女子,也将处以黥为城旦、舂。

3.出逃国境。《法律答问》中提到:“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也?为告黥城旦不审。”据此,私逃出国境所判之刑罚应为黥为城旦。

4.行贿。“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法律答问》),可见秦对于行贿的惩罚是极为严重的。

5.以非兵器造成了人身伤害。“斗以箴、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携器相斗造成了人身伤害,这种行为若放纵则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故处以黥城旦之罪。

(四)刖刑

《说文》中对于 “刖”的解释为:“断足也”。秦简中“斩左止”,根据整理小组所言,为砍去左脚之意5。斩左止与刖意思相同,因此斩左止可归为刖刑。

睡虎地秦简中有两处提到这一刑罚:“‘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法律答问》)可见斩左止适用于群盗问题,属于比较严重的刑罚。

另外,睡简中出现三次鋈足之刑,分别是《法律答问》中:“葆子 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与《封诊式》中“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所迁所,敢告”。整理小组注释中提到,根据《广雅•释古一》“折也”,鋈足应为刖刑,但还有一种说法为在足部施加刑械6。但是将鋈足解释为刖足有许多地方则无法理解。根据《秦律通论》,“‘鋈’就是镀金……‘鋈足’可以理解为在足的外表附加上一种刑具,使受刑者感到痛苦和不方便。”7

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更为合理。因此,鋈足并非刖刑,只是脚上带有镣铐而已。 (五)宫刑

宫刑,即腐刑。曹旅宁认为,“宫刑实际是一种剥夺受刑人生命力的刑罚”8。宫刑不仅仅是对人身体的伤害,更是对人精神上的刑罚。其严重性居各种肉刑之首。

睡简中无直接提及宫刑,仅《法律答问》中一处间接谈到:“可谓‘赎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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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1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9页 7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261页 8 曹旅宁:《秦律新探》第206页

鋈足’?可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右府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是。”表明秦有宫刑,但对于有一定爵位的少数民族的君长可以进行免赎。而宫刑在这一条法律中的适用范围应为群盗及群盗以上之罪。

三、劳役刑

秦代劳役刑划分,由轻至重依次为:侯,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共五个等级,五个等级中再以附加不同身体刑的方式区分不同轻重的罪行。至于,秦代的劳役刑刑期问题至今尚存争议。高恒在《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中首次提出秦时刑徒是没有服刑期限的,而高敏在《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读《云梦秦简》札记兼与高恒同志商榷》中反驳了这一观点。之后,学者们就这一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但是至今未有结果。由于该问题过于复杂,故本文在此处不多加论述。

(一)赀徭役

除了基本的直接划分身份的劳役刑外,秦代还有一种短期劳役刑,即赀刑。赀刑除了赀财物之外,还有赀徭役的方式。《法律答问》中提到:“或盗人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赀徭三旬。”可以看出秦代的劳役刑除了改变身份之外,还有赀徭。赀徭役为针对情节很轻的案件所设之刑罚。

(二)侯 《秦律杂抄》:“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法律答问》:“当耐为侯罪诬人,可论?当耐为司寇。”可见,侯为一种刑罚等级,其罪不重,轻于司寇。整理小组注中表示,侯本意为伺望,中用以伺望敌人的刑徒。另,《秦律十八种》:“侯、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说明侯、司寇的地位不高,但是相较其他刑徒而言则不同,顾可将侯、司寇与下吏同语。

(三)司寇

《历代刑法考》司寇条:“司,犹察也。古别无伺字,司即伺察之字。司寇,伺察寇盗也,男以守备,其义盖如此。作如司寇,不知所役者何事。”10

《秦律杂抄》:“当耐为司寇而以耐为隶臣诬人,可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罪诬人,可论?当耐为司寇。”本条中可看出为司寇这一刑罚的轻重程度介于侯与隶臣之间,较侯重,而较隶臣轻。

对于司寇刑的具体适用情况,睡虎地秦简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根据其刑罚轻重而言,应该不是重要犯罪。

(四)隶臣妾

判为隶臣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一般还有附加刑。隶臣妾的性质在学术界有较多争议,有刑徒说11,有官奴隶说12。笔者以为此处隶臣妾应为刑徒,至少刑徒是其身份之一。隶臣妾在秦律中因重罪而加罚为城旦,而司寇因罪也会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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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7页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移文存》中华书局1985版,第297页 11 林剑鸣:《“隶臣妾”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 12 高恒:《秦律在“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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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臣妾,可见隶臣妾与司寇、城旦、鬼薪等同为刑徒称呼,只是不同等级的刑罚,如此才可因罪罚轻重相互转换。另,汉承秦制,而汉律中隶臣妾为二岁刑,因此虽名称与奴婢相似,而实非奴婢。

隶臣妾的工作主要为手工业、工程以及一些杂事方面的劳动。 (五)鬼薪白粲 《汉旧仪》:“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蒸薪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而这只是刑罚名称的来源,具体刑罚内容早已改变,鬼薪白粲一般根据实际需要为官府服杂役,并不只是筑城、取薪、舂米、择米几种工作。

《法律答问》中:“葆子 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有繋城旦六岁’可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在睡虎地秦简中少数出现的几处有关鬼薪白粲的内容一般都与葆子有关。那么,葆子是什么人呢?许多学者做过考证,主要有几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任子,也就是官吏得任子弟为郎官的制度;另外也有认为是人质,认为是庸保,认为指担保、保证等不同解释,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葆子是世官制的遗存。“葆子”的含义问题至今未得彻底解决。但是无疑其身份是有一定特权的。这点从上引秦律也可见,葆子在法律上是有“勿刑”的特权的。从中可以推断鬼薪白粲的适用范围一般为有一定身份者犯较重的罪。如:另外,“餽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也?毋论。”(《法律答问》)也表明,鬼薪确实不同于其他刑徒。

(六)城旦舂 《汉旧仪》:“秦制,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做五岁刑,完四岁。”此处所标刑罚时间应为西汉以后的制度,在秦律中并无期限。

城旦舂的刑罚一般可分为:完城旦,刑为城旦两种情况。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城旦。 完,《汉书•惠帝纪》注:“不加肉刑、髡 ”即不施加肉刑与剃发刑。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繋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论?当完城旦”“上造甲盗以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可也?当完城旦。”“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 ,论可 ?当完城旦。”“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捕赀刑,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以上为睡简中出现完城旦判刑缘由的条目,可以得出,完城旦主要针对盗窃,且盗窃者为成人(身高在六尺以上)。另外,故意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也会处以完城旦。此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城旦逃亡的隶臣也会因此加重刑罚,完为城旦。

2.刑为城旦。 刑为城旦,为城旦的同时施加肉刑。“求盗盗,当刑为城旦。”“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可见对于一般盗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刑为城旦。另,“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

公士一下刑为城旦。”

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为城旦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就秦简所现,主要为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止、黥以为城旦。

《法律答问》:“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从此类律文我们可以了解到,群盗是秦律中最不能容忍的行为,因此赃款一钱以上即判斩左止、黥以为城旦。而其余非群盗者,按照盗的数目多少,所判刑罚,由轻至重依次为迁,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可见,黥为城旦为较重刑事案件的判处。此外,逃出边境、携器伤人、行贿、娶已婚妇女、不孝等罪都可能处以黥城旦的惩罚。

四、生命刑

生命刑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即死刑。其所针对的犯罪情节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秦《贼律》和《盗律》,较多为民法,因此涉及死刑的案例并不多。主要有以下几处:

(一)弃市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同父异母想与奸,可论?弃市。”从中得出两个弃市的适用范围,其一为古代常见的杀人者死,其二为亲属相奸。

(二)戮。《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可如?生戮,戮之巳乃斩之之谓 。”即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秦以军事立国,对于动摇军心者,采用戮刑。

(三)磔。关于磔的具体方式,是存在争议的,说法各异,唯一相同之点就是,磔的处罚过程中会张裂肢体。睡虎地秦简中,磔出现一次:“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论?当磔。”此处磔刑应为处罚谋遣他人盗,尤其当他人身高未满六尺,其性质相当于教唆未成年人杀人。

(四)定杀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可以得知,定杀是指将犯人按入水中,将其杀死。定杀之刑在睡虎地秦简中用于患有麻风病的罪犯。这种处罚方式并非看其罪之大小,而看其疾病。 五、总结

就秦律本身而言,其刑罚种类繁多、残酷,广泛使用肉刑、劳役,对犯人的心理、生理造成各种伤害。从其法制系统而言,秦法律完备,有条文(如《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解释(如《法律答问》)、案例(如《封诊式》),且涉及范围颇为广泛,从上至下,所有人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的依据。秦以法律恐吓群众,使百姓不得不遵法,体现了商鞅所言:“刑者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也。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这种以严法预防犯罪的手段是其严刑峻法的一个方面。当然,秦也不完全采用最原始的肉

刑,财产刑的使用也颇为广泛,赀刑使用频繁,成为一种轻微罪错的教戒手段。当然,其法律的严密性不如之后唐律的,条文之间界限不明,内容时有重复矛盾,应为在商鞅秦律上多次进行增减条文的结果。

对比睡虎地秦律与商鞅秦律,可见睡虎地秦律是在商鞅秦律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在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六国期间,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最终形成了睡虎地秦简所呈现的秦律睡虎地秦律相比商鞅秦律,在刑罚上有所减轻。如商鞅秦律中提到的弃灰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完全没有提到。再如商鞅秦律中有“盗马者死”,而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相关规定。可见,睡虎地秦律中刑罚的严苛程度对比之前商鞅时期的已有所减轻。不变的是其对于军事的看重。秦在战国为军事强国,这也是其统一六国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军事的影响依然显现。轻者如赀刑以盾甲,重者如扰乱军心者戮刑。对于工匠、城旦等工作的考评惩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工作于军事及后勤有关。

与汉初刑罚体系相比较,两者在财产刑方面的不同最为明显。首先汉初的财产刑由秦律的赀盾甲转为了罚金,弱化了军事色彩。其次外,赎刑的适用被放宽。在睡虎地秦简中虽然有赎刑,但是数量不多,通篇不过出现17次,而且有身份地位者的赎刑范围广,基本包括死、宫、黥、耐、鋈足、迁,而百姓赎刑见睡虎地秦简仅有赎黥、耐、迁,当然也有可能是普通百姓无法涉及死、宫、鋈足等刑。而汉初的赎刑适用情况则大大超过秦,赎刑作为规定刑适用于全体犯罪者,但也有一些法定刑主要针对特殊身份者。综合而言,汉承秦制,汉初刑罚体系与睡虎地秦律所现大致相同,在严苛程度上并不亚于秦。那么,为什么秦因严刑峻法而亡,而汉文帝以前法律基本沿袭秦的制度,其严密、残酷不亚于秦却能持续不亡呢?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或许可以通过对于秦统一前后的法律变化进行研究得到结果。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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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曹旅宁:《睡虎地秦律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8期 【17】闫晓君:《汉初的刑罚体系》,《法律科学( 西北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18】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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