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4 LM_0001 ① 台(站)数据 申请表编号 是否机车制式电台 使用区域 □是√否 台(站)类别 设备数量 1 启用日期 √新设 □变更 工作方式 H 年 月 日 ② 频率数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起 止 起 止 发射频率 □kHz □MHz □kHz □MHz □kHz √MHz 接收频率 √kHz □MHz □kHz □MHz □kHz □MHz 必要带宽 调制方式 ③ 设备数据 序号 01 备注 表号 1/1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设备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 天线增益 □dBd □dBi 发射功率 (W) 5 设备生产厂家 设备出厂号 呼号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陆地移动电台,如对讲机、车载台、手持台等,短波移动台也应填写此表,国家规定不需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的除外。凡新设无线电台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 此表右上角的“LM_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LM”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
3.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 “台(站)类别”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LS 手持台 LC 车载台 LB 便携台 AT 业余电台 JT 其它电台
5. “是否机车制式电台”栏,系指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6. “设备数量”栏,系指同次申请填在该表上的发射设备的总数量。 7. “工作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S 单工 H 半双工 (含异频单工) D 双工
8. “使用区域”栏,系指经批准允许该移动电台使用的地区范围,可填写汉字。 9. “启用日期”栏,系指该次申请的移动电台拟启用频率的起始日期。 10. “发射频率”、“接收频率”栏,填写信道的中心频率,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集中控制多信道共用系统中的手持台填写频段的起止频率。
11. “必要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此栏可填写信道间隔或带宽。
12. “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如调幅、调频、脉冲调制和QAM等多种方式。 13.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
14.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15. “天线增益” 栏,发射频率在1GHz以下的填写单位dBd的天线增益;1GHz以上的填写单位为dBi的天线增益。手持台可不填本栏。
16. “发射功率”栏,填写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标称输出功率值,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X 峰包功率 17. “设备生产厂家”栏,系指所用设备的生产厂家。
18.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19. “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进入市话网的陆地移动电台不填此栏。
20.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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