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Association,缩写 G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地区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企业、经济组织、社会
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现
代金融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东现代金融业创新发展、规范健康发展, 加快广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 烈现代信息特色的金融行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重点突出在建设健康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等具有强
(英文: Guangdong Internet
Financial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中石化大厦 B 塔 32 楼 3220 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
(二)定期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围绕现在金融热点开展研讨, 为广东省区域互联网金融中心建设献言建策,为决策服务;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交流合作,推动金融创新、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 (四)组织会员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
(六)针对会员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培训活动,加强互联网金融高级金融人才培养; (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八)开展互联网金融金融系统高层人士间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 本协会的会员为金融行业相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 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
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 如该会员为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代表,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对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相关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他事项决议可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 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 2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一名。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 理事单位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为
2 年,可以连选连任。
70 周岁。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协会签署法律文件;
(二)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年费 8 万元人民币, 副会长年费 4 万元人民币, 理事年费 2 万元人民币,普通会员年费 5 千元人民币。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3 月 11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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