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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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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示 报 告 制 度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公司领导及有关主管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差错、损坏大型设备设施、丢失贵

重物品或设备仪器、大批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等; 2、发生重大盗窃、火灾、重大治安事件等;

3、重大工程项目调整、招投标、商业和投资谈判、重要客户或合作伙伴关

系建立信息、改变重要生产环节、重要合同条款变更等; 4、引进、开发新技术、新项目、扩大营销范围等; 5、工作中涉及政治和法律问题; 6、重大经济开支;

7、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撤消; 8、中层及以上领导出差、或重要的商务活动和公关活动。

二、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按领导的指示处理,符合启动应急

预案条件时,按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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