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省国资系统软件正版化视频培训会议精神,为推动XX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
第二条 正版化软件的范围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第三条 实施目标:2020年XX企业办公电脑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率实现1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信息化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成员:党政办公室、企管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计划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处、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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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作职责
组长职责:
组长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实施、考核、年度总结等工作。
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负责指导并督促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部门贯彻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商务谈判、采购、考核、年度报告等工作。
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密系统的正版化工作。
2、企管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
3、宣传部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宣传。
4、计划处负责项目内包含正版软件的资金计划。
5、财务处负责年度软件预算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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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顾问处负责正版软件合同谈判签订及处理商务纠纷。
7、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技术咨询,组织培训及宣传,开展年度软件使用情况检查,汇总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对接上级部门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软件正版化的统筹实施;要明确本单位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并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全覆盖检查。
第三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七条 软件配置原则:
(1)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2)单位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
(3)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软件,优先选择国产正版软件。
第 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快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1、在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正版化软件摸底和建立台账工作,并填报《正版软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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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起集团所有购置的电脑和信息系统以及工控软件、数据库软件等必须安装正版软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验收付款。
3、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部门待软件到货后,自行安装使用,并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安装、卸载、升级、维护、版权保护等日常工作。
4、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机关各部门正版软件购置需求计划,统一报财务处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九条 各单位正版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正版化软件的采购合同、软件授权证书、软件安装序列号等资料的管理工作,软件序列号不得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的服务于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的软件,因以下情况申请报废的,需经过相关人员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1)已经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2)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3)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且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计算机使用人员是软件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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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载、升级软件的,应由各单位相关人员审核同意后统一安装、卸载、升级,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2、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3、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4、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5、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6、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7、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8、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9、不得私自升级计算机上已安装的商业软件。
本人若违反集团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全部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正版软件使用情况全面检查工作,每年9月份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填写《正版软件统计表》和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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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入XX企业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给予绩效管理奖励。如因未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造成侵权或引发经济损失,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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