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
知(2013)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阳府[2013]53号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府〔201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1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65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用地、建设、房源及资金筹集、申请、准入、轮候、租赁、退出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租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 2 / 8
策、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统筹与实施,健全公租房保障相关制度,确保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是公租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租房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工商、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级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协调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准入条件的核准和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册的最终审定。
设立了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的,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由其具体承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同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在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3 / 8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投资购建的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委托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管理;通过政府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并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中约定,其运营、产权转让等纳入政府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供应。
第十条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商品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租房的住房; 4 / 8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的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除用工企业自行建设或配建的公租房外,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项目,其规划选址位置需满足工作、生活及出行方便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住房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节能环保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项目,其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等建设信息除正常的建设手续审批的公示外,须在本地报纸媒体、住房保障网页上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公租房。
第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和“三旧”改造商品房项目中,可以按5%和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上述两类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列明并在出让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配建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以及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所在项目为分期建设的,配建公租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交付使 5 / 8
用。竣工时应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按规定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公租房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经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租赁补贴等。 6 / 8
第三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条 按本市实际情况,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具体分四类: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下同)。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新就业无房人员。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请时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区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市区的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围内确定。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以下称房地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 7 / 8
日前5年内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应提供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就业地所在县(市、区)城镇户籍,持有高中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业地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8 /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