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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上班及请假制度-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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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上班及请假制度/学校规章制度

一、教育教学工作既是一项自学性高,岗位责任强的工作,又是劳动见效经历时间长,可塑性大,更需要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的职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意见要向校行政指导小组提出,没有新的安排之前,拒不上岗工作者,作旷工论处,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职工〔校警除外〕每天经常性的上班时间为:上午从早读至放午学,下午从第一节至第三节。晚自修安排坐班者也是上班时间。

四、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做到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早下课,不拖堂。学校实行签到制度,每天签到上午上班8时前,下班11时后;下午上班15时前,下班16:30时前,不签到者视为缺勤,代签作缺勤论处。

五、效育教学人员,如学校管理人员,各室〔馆〕管理人员,学校会计、出纳及其别人员,必须按上班时间出勤,主动自觉地完本钱职工作,因公事离创办公室及工作场所要报告考勤人员。

六、治安保卫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治安岗位时间上、下班。 七、教职工因私事或病不能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数,由有关指导签批后交教导处。不出勤又不请假者那么为旷工。

八、请假1天以内由教导处主任批准。请假6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送教育局批准。请产假和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婚假和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校外探亲、度假、生病或因急病本人不能到校请假的,请假条和有关证明要托人交给学校,或上班后及时补交。

十、请假后确实需要延期可以补假,外出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可以凭医院证明补假,其他情况,原那么上不予补假,补假由校长批准。

十一、上班的根本要求:上班时间即为工作、学习时间,每位教职工必须自觉工作、自觉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确有事〔公事除外〕分开工作场所每半天不宜超过一节课时间。不准在上班时间内从事如下棋、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和影响别人工作的活动;不准在办公室、教室等工作场所干私活。

教职工上班及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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