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公共汽车报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区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是指起讫点在市区道路(公路)上运营的公交客运车辆;整车质量保证期内的,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 以提高公共汽车使用效率、保证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公共汽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服务质量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市区公共汽车实施报废。
第四条 市区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根据实际,负责公共汽车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汽车报废标准如下:
(一)中小型公共汽车行驶里程超过35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6年的可以报废,但最高不得超过8年;
(二)大型及特大型公共汽车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7年的可以报废,但最高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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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公共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车辆技术状况已严重影响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一次修复成本超过车辆评估价值60%以上的(事故车除外);
(五)因配件等维修生产材料的供应永久性中断且无替代可能,导致无法修复的;
(六)因其他原因报请停驶报废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影响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二)使用时间超过4年,车厢内饰地板出现破损无法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统一性观感的;
(三)使用时间超过4年,车厢骨架蒙皮破损面积较大影响其功能作用无法彻底修复的;
(四)空调启用季节,同一车辆空调故障出现三次以上,无法修复且更换仍不能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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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影响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
第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首先向公交客运、车辆技术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待审核批复后,在报废车辆停驶一个月内将公共汽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机关注销。
第九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按照集中采购与维修保障相统一、节能环保与经济适用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报废排放高、污染重的车辆,优先采购清洁能源等环保车辆;新增及更新车辆的技术状况及类型不得低于报废车辆的初始技术等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已达到本办法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发文一个月后予以报废。
附件:嘉兴市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323-2013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JT/T 795-2011 事故车修复规范
JT/T 888-2014 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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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嘉兴市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表
车主及企业 车牌号 车型 吨/座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行驶时间 万公里 行驶里程 年 道路运输证号 经营线路 修复成本过高 标志牌号 其他原因 报废 车辆去向 (注销理由) 车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票证 票证 回收 情况 标志牌 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 情况 公交客运管理部门意见 车籍地运管部门意见 备注: 1、多辆车报废时,可附清单(关键字“厂牌型号、车长、座位数、车牌号、初始车辆类型及等级、经营线路”);2、道路运输证原件;3、报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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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五联);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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