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的量刑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主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