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陪人费、生活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再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6、如单位不给于合理赔偿,可到劳动部们的劳动仲裁办起诉维权。
一、请问一下工伤怎么赔偿
1、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护理费
(1)标准:
①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8、伤残补助金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9、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鉴定通知书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一)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由单位缴费参加,个人不用交钱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及赔偿内容由单位承担,对你不影响的。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支付
(三)伤残鉴定结论得到后,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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