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环境行政处罚是可以责令停止的;可发根据《环境保》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从未报批过环评文件的;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其没有履行重新报批义务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但未提交重新审核的;
(4)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重新报批、提交重新审核,但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未予批准的。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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