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各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为不同片区,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依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市共划分为六个片区,各个片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根据《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万宁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照本标准执行。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于所在片区年产值执行。
四、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片区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五、收回单位或个人开垦使用的未规划为生态林地、海防林保护林带、自然景观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区等国有荒山、荒地,对开垦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开垦补助费。对擅自开垦国有生态林地、海防林保护林带、自然景观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区等,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六、已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如原被征地单位正在耕种,在该闲置建设用地出让时,给予原被征地单位适当开垦补助费。
七、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九、为处理土地征收遗留问题,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市政府原已公布施行的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尚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实施后,市政府按照万宁市土地出让最低收益标准每亩2.3万元的10%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十一、本标准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公布实施之日起(2009年5月9日)施行,《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万府﹝2004﹞128号)所规定相关的土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区片年产值区片范围 综合补偿 征地补偿费倍数 (元/亩) 59064 编码 (元/亩) 1 2568 万城镇(含万城镇城市控规范围内其它镇的村委会) 23 2 2378 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 农场 22 52316 3 4 5 2274 2141 2021 龙滚镇 和乐镇、山根镇、六连林场 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 东和农场 22 21 21 50028 44961 42441 6 1918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东兴农场、新中农场 21 40278 基准地价日: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测算时间:二〇〇九年一月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土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农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它种类作物的,其间种或套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具体实施征地的所在镇政府、农场、林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但确定的亩均间、套种株数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亩合理株数的三分之二。
四、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涉及苗圃、花圃迁移的,按每亩1.3万元的标准给予苗圃、花圃产权人迁移费用;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苗木损失费。
六、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补偿价格对建(构)筑物的装修程度、成新度、建设时间等个别因素进行修正,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七、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能源等设施,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九、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原已公布施行的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尚未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至公布之日期间内,具体项目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与产权人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的,按原确认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公布实施之日起(2009年5月9日)施行。《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用土地补
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万府﹝2004﹞128号)所规定相关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2、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表
4、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表 5、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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