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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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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

(一)谈话目的

谈话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动态,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机关人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谈话对象和层级

谈话对象为全体,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 (三)谈话类别和责任分工

1、日常谈话。主要领导应不定期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分管领导应不定期与分管部室负责人谈话主要领导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

2、对提拔、调动、降职、免职、辞职、辞退干部的谈话。凡我委管理的干部,在办理其提拔、调动、降职、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进行谈话。副处级以上干部由主要领导进行谈话,部室负责人和主任科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副科以下干部由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进行谈

话。

3、对新录用的人员,在其上岗前由人事科进行谈话。 4、对试用期满的人员,在其转正前由人事科和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

5、对干部职工达到转业年龄的谈话。凡我委管理的干部职工达到转业年龄,在办理转业手续前应进行谈话。副处级以上干部由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正科级干部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分管领导或部室负责人进行谈话,职工由部室负责人进行谈话。 (四)谈话主要内容及分类重点

干部谈话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包括一般谈话内容和重点谈话内容。 1、一般谈话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肯定谈话对象的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

(3)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 (4)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2、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应区别谈话重点

(1)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室负责人,主要了解该领导、

部室、支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个人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对提拔、调动的干部的谈话,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之处,并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以帮助他们戒骄戒躁,明确方向,争取更大进步。

(3)对辞职人员的谈话,应从辞职人员的角度出发,专注倾听他们的感受,让他们真正说出辞职的真正原因,为以后分析工作、稳定干伍提供依据。

(4)对降职、免职、辞退人员的谈话,应肯定成绩,把存在问题作为重要谈话内容,帮助其明确今后方向,争取进步。

(5)对新录用人员的谈话,主要对其进行任前教育,指出应注意的问题。

(6)对试用期满人员的谈话,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之处,以帮助他们争取更大进步。

(7)对办理转业手续前的干部谈话,要充分肯定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作出的贡献,帮助他们做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工作,使他们愉快办理转业手续。 (五)谈话的要求

1、谈话具体事项由谈话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要求人

事科派员参加。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谈话负责人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2、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的纪录,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5、谈话的记录要交组织部备案。

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诫勉谈话目的在于对某些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干部、职工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诫勉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全体,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三)诫勉谈话原则

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四)、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3、受到有效投诉并查明属实、责任属个人的;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5、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在干伍、机关工作人员中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6、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聘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8、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10、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11、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

的;

12、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13、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14、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5、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五)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1、组织部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认事实清楚,提出对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

2、参加谈话人可根据情况,由分管领导有关部室的负责人参加。 (六)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的具体事项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谈话负责人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做好记录,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

员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拘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部门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6、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员、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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