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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葡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高昌区葡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缓解葡萄产业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吐鲁番市政府关于支持葡萄产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葡萄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区葡萄产业企业申请获得三年期以内、500万元以下资金贷款的融资模式。主要支持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社会诚信良好,但不完全具备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葡萄产业企业。

第三条基金规模为1亿元,其中:区政府出资80%;区农村信用社出资20%。区农村信用社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客户实际新增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3倍。

第四条成立高昌区葡萄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由区经信委、

财政局、区农村信用社和吐鲁番市天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天葡公司”)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区财政局在本办法框架下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及监督工作;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情况;市天葡公司负责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损失补偿审核;农村信用社对合作项下企业独立审查审批,自主放贷。

第六条基金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三年一期,从区财政局、市天葡公司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36个月为一个年度合作期。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七条申请享受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高昌区登记注册,从事葡萄产业生产加工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服从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第八条单个企业可申请三年期以内、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设贷款附加条件,不得以承兑汇票、提前收贷或压贷等手段,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九条区经信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和市天葡公司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会同市天葡公司对符合基本条件且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结论有效期为三年),初步确定三年期拟贷款企业名单及信贷规模,报基金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市天葡公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三年期内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作银行应当日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在每月5日前,农村信用社将上月发放的贷款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当农村信用社在合作项下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与该银行此项业务的合作,待不良率降到风险控制线以内再开展合作。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合作项下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农村信用社会同市天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每月10日前向市天葡公司报送合作项下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市天葡公司按月将企业贷款月报表及贷款损失补偿和债权追索情况上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每年年末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对贷款企业进行考核,全面分析评估当年基金的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汇总材料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市天葡公司。

第五章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市天葡公司行使贷款损失补偿日常管理职能,建立“补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补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归还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需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十九条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办法合作项下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损失(仅限贷款本金及基准利息损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通过基金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当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按照国家出台的贷款分类指导标准确认损失后,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在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合作项下新增贷款损失部分由基金按比例进行补偿。超过最高贷款上限部分或上浮利率超过30%的贷款以及存量贷款损失部分,基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申报材料由市天葡公司统一受理。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提出补偿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补偿申请报告,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2)银行企业贷款损失情况明细表、贷款企业备案表; (3)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5)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二)区经信委、市天葡公司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申报的企业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对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复审,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作为补偿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区财政局根据最终核准的补偿金额,按照出资比例从基金中将补偿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第二十二条银行收到补偿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区财政局、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承担补偿比例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每年承担补偿上限为60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监督奖惩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区财政局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纳入我区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同时,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如贷款放大倍数多且未发生补偿,区政府将给与适当奖励;如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补偿发生较多,将取消该银行后一个年度内的合作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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