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隐患管理,本着“技术指导到位,安全监管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原则,提高安全生产过程管控能力,促进专业系统自主抓安全,根据七台河分公司《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结合七洗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及危害程度,参照《七台河分子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标准》(见附件6),按照龙煤集团公司把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的安全预防理念,厂生产科(安监)随时将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并参照事故标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处个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条 各单位在自查中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可自 行制定本单位处罚办法,并将处罚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生产科(安监)。
第三条 生产科(安监)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除对责任人员追责处罚以外,在厂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扣被检单位1-3分,分公司安监部和选煤系统标准化联检查出一条安全隐患将5倍扣分。
第四条 上级部门来厂检查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厂领导下
基层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追究生产科长的责任。 第五条 季度内被上级部门查出3条重大安全隐患以上
的,建议厂党委给予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七洗厂季度内被上级部门查出3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科长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
第六条 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实行闭合管理。如在限期内未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再次追责处罚,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安全厂长牵头,安监、组织、纪检部门参加,对其单位班子相关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累计问责次数,视情节给予警告和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免职。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七台河洗煤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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