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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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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权利案例 案例:

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 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 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 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 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 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 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 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 年他 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2005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

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 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 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张 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 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 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 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 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

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 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 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

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

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 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 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500 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4000 元等。

评析: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自主权),开展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 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获取报酬权——教师权利案例 案例: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 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 7 月份

到 9 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 4.32 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 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3 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7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 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 什么?如何处理?

评析: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拖 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 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 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 3 个月工资的情况属 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 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进修培训权——教师权利案例 案例:

杨某,30 岁,1999 年师专毕业,再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 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 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 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 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 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 工资么?杨某应该怎么办?

点评: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 7 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 4 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 16 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 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义务。经过教委和学 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 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 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 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 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 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

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 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

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 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 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 面做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 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 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 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 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 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

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 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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