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所得税会计
(一)核算程序
1.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会计利润±利润表差异(永久性差异)+当期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所得税税率
3.递延所得税是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
(1)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2)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3)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本期的发生额。
(二)资产计税基础确定
1.长期股权投资
(1)差异产生原因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第二,投资损益的确认;第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
(2)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第一,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
第二,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 长期应收款
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
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合同协议规定总的收款金额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 融资收益
税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且所确认收入为实际收款金额
差异:签订合同产生应收债权时点上,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
暂时性差异。
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案例19】 2011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70万元。
【解析】2011年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由于现价81.70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借:长期应收款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7
未实现融资收益 8.3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90-8.30)×5%=4.08(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8
贷:财务费用 4.08
2011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
=81.70-60+4.08=25.78万元。
(2)税务处理
30
5.1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30万元,结转成本20万元(60÷3),按照税法
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
(3)纳税调整与申报
2011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78-10=15.78(万元)
调减应纳所得税额=15.78*25%=3.945(万元)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2012年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90-30)-(8.30-4.08)〕×5%=2.79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9
贷:财务费用 2.79
2012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9万元。
(2)税务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30万元,结转成本20万元(60÷3),按照税法
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
(3)纳税调整与申报
2012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2.79=7.21(万元)
调增应纳所得税额=7.21*25%=1.8025(万元)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2013年12月31日财税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8.30-4.08-2.79=1.43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3
贷:财务费用 1.43
2012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3万元。
(2)税务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30万元,结转成本20万元(60÷3),按照税法
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
(3)纳税调整与申报
2012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1.43=8.57(万元)
调增应纳所得税额=8.57*25%=2.1425(万元)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结论】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11-2013年三年期间来看:
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
=25.78+2.79+1.43=30(万元)
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10+10=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4.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税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同时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
(1)对于分期利息的债券,两者之间的差异为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的期间与
实际付息期
(2)对于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会计准则规定在持有债券的每一个期间内确认利息收入,税法要求最终还本利息的期间统一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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