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为了加强 XXXXXX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安全监控,规范水环境工程建设阶段生产管理, 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参建人员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广州市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缺陷责任期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为:
1、事故控制目标
( 1)不发生所属员工(含外聘人员)重伤或死亡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 2)不发生负责任的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分包商生产安全 事故;
( 3)不发生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4)不发生在自然灾害中承担管理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 6)不发生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及以上的
火灾事故;
( 7)不发生因工程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和重大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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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责任事故;
( 8)不发生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安全事故; ( 9)不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 10)不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安全管理目标(不比任务书目标低)
( 1)员工(包括参建单位及分包商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
作技能培训率 100%;
(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 100%;
(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
审批、交底率 100%;
( 4)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 ( 5)特种设备检验率 100%,重要设施、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
施完好率 100%;
( 6)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率 100%;
( 7)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强制性标准、法律、行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代建项目部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
第六条 代建项目部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代建单位职责,施工
单位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具体落实和实施措施,
监理单位负责现场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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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应遵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
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明确安全主管人员, 并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 员,建立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监控和督导,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安全管理, 实行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监领导日常监理安全管理工
作;各项目监理工程师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 形成分工负责的安全监理管理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备齐必要的相关资料,经监理
单位审查后,交建设单位盖章, 由施工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
督站备案。施工单位如将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应报有关单
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
协议书》,并将分包方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对分包方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定期进
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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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坚持科学开展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办理安全报监和保险手续,
并积极接受监督工作,办理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部将不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责任未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不完善等违规行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 同时按安全、质量处罚奖励
办法予以违规罚款。
第四章 代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部作为本工程的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管理和督导。 安全生产费在招投标文件中单列, 中标后按合同约定必须专款专用投入和定期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部工程管理中心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组织和日常管理;其他部门根据代建项目部职能划分,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代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1、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
施工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方案,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参与工程重要节点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做好日常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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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巡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监督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3、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协助当地安全监督机
构开展监督交底,开工核验、中途核验、竣工核验和专项检查工作,
协助做好各级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整改消项工作。
4、检查、督促、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计划与
使用投入情况。
5、监督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工
作,奖优罚劣,参与施工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6、指导开展“安全月”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7、编制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工程建设文明
施工、平安工地管理办法》、《项目现场安全文明处罚细则》、《环
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指导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学习工作。
9、向主管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
10、指导工程竣工的安全生产管理验收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3 号令)
第十四条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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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督促落实。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上报安全生产专项
施工方案,并严格审批。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文件进行施工。实施监理过程中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
及时报告代建项目部、 建设单位,否则,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3、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状况和签署安全评议意见,
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4、对各类大、中型机具设备、机动车辆、泥头车,包括外借设
备的进场,均要严格审核,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效和证照不全的不
准进场作业。
5、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台帐;把好施工单位的劳防用品、安
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关。
6、监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巡视、旁站监督,及时制止各类施工
违规违章行为。
7、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与使
用情况和支付。
8、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的上岗证书”。
9、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驻地、临时设施建设标准化》要求进行
驻地、临时设施的建设。
10、建立农民工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情况。检查项目部工资支付
情况及时向代建项目部汇报。
11、编制《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
的《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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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各项措施。
12、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运行。
第六章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四个责任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明确各
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进行考核。
第十 施工单位应树立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并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条例规程、文件会议精神和建设单位以及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布置工作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账,对持证情况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清单并定期更新和宣贯学习, 建立全面覆盖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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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编制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控制措施, 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监督、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办法》(建质〔 2018〕37 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危险作业项目、季
节性施工,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监理单
位进行审核,并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还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交底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每月
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报总结, 对下一
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认真落实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按照施工安全的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登记造册,并建立“三级教育卡”。应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建立培训档案。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制定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编制符合国家、 行业、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账,并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七条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按要求组织进行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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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月检、专项检查、节前检查和季度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按照“定责任人、 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的要求跟踪落实整改。隐患较大的还应编制隐患治理方案,保存检查记录、整改资料,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第二十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管理制度,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工程风险分析,针对有重大风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序、施工机械设备和各种灾害性天气等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员工日常应急管理、应急避险知识、现场急救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并对各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履职考核,切实提高项目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制定项目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组织对项目设备设施进行进场验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设施台账,特种设备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的进行注册登记报备, 定期进行第三方检测和保养,进行挂牌管理,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搬迁、拆除计划和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事故的现场抢险,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
损失,做好调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上报,并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加强教育,制定措施,强化整
改。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将现场作业风险因素和应急处置
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同时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导现场带 / 值班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落实项目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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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编制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方
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生产内业资
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
查,并及时做好整改和消项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开工前的安全生产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
工前均对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签订安全生产协
议书;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则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因工作
需要调换人员的, 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 并经代建项目部和建设单位
审批,批准后方可调换;安全监理与安全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二年;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
许可证及保证“三类人员” 上岗证齐全;并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缴
付安全抵押金;监理要对分包队伍资质严格审核, 严禁层层分包,“以
包代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
起到旁站、巡视、
监督作用。
3、施工单位必须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立全覆盖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突发事件紧急应急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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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可操作性, 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演练和完善,要制定相应
的经济制约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层层签约, 从而保证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
交底、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
逐级负责,
责任到人,使安全生产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 2018〕第 37 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
全技术方案,项目工程师审核后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技术、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总工不得授权)后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由专业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经专业分包审批后报施工单位审批,不可直接向监理报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均应有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双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并归入内业管理台帐, 同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施工前,项目总工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应对机械设备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高处作业、饮食卫生、季节性保护、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作息时间、职工的安全健康及对特殊工种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均应有交底和被交底双方本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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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归入内业管理台帐。
6、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
应主动请工程周边有关管线主管单位配合,建立地下管线监护交底
卡,并摸清所有管线的种类、数量、埋深及走向,具体作业时要有切
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管线复杂、较危险的区域,应向管线单位及有
关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派员到现场监护实施交接, 确保不发生人身伤
亡事故和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管线事故。
7、施工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所有劳动防护产品必须是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指定推荐产品,
并
是其每年公告栏中推荐的产品, 严格控制进货渠道, 防止假冒伪劣产 品流入施工现场,把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具、器材的质量关,建
立采购和发放台账。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
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并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
9、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做好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安全交底工作;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前,应审核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
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现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记
录和签字。对发现虚假交底、伪造记录、签字的,一律按责任违约进
行经济处罚,并限时整改。
10、遵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 2018〕37 号)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管,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采取巡视、旁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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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控。对关键工序应实施跟班检查,并留有
记录。
第三十 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登记造册,
并建立“三级教育卡”。对外来劳务人员或转岗工人更应做好安全教
育和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2、每逢节假日或季节性转换,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教育内容
要具有针对性,并把教育内容和参与教育的人员做好记录。
3、要编制各类人员年度(季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施工进度节点,合理安排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殊工种审证及培训教育和其它安全宣传教育、竞赛活动等工作。
4、施工现场要有浓厚的安全宣传气氛,有醒目的安全标语,安
全警告标志牌和指示牌。 生活区内要有黑板报和宣传栏; 施工现场要
按标准悬挂施工铭牌; 会议室内要挂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 文明施
工网络图、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分配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劳
动保护管理网络图; 现场有“七图二牌” ,办公区有工程管理相关图;
生活区有卫生包干图和消防器材分布图。
5、遵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针对承建
工程施工的特殊性, 编制安全事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 必须定期组织
专题演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例会制度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分别为日检、周检、月检、专项检
查、季度性检查等。
1、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每日巡检,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生
产检查,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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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组织整改,举一反三,避免一种问题反复出现。
2、监理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
员参加检查。根据检查结果 , 按相关办法进行奖罚。
3、代建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动态状况,
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范围。
4、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管理办法,将安全隐患消
灭在萌芽状态。各项检查均要有书面记录。
5、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和对高危作
业区域的旁站检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 列出危险源和重
大危险源清单, 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重点抓好对危险源
的监测监控和督促检查,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6、采用内业与现场相结合的办法, 对施工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化。 内业资料管理以安保体系管理资料为主。
7、监理单位每周召开工地例会或安全生产例会,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和安全负责人, 总监及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例会应对现场
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实施。现场用电设备布置应按图进行。
2、要制订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用电管理制度和有关电气安
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电工交、 电气安装维修作业、 接地电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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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电具绝缘电阻测试、漏电开关测试等记录。
3、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TN-S)并应做到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电线、电缆必须按要求敷设,不可随 地拖拉。必须采用标准型漏电保护电箱, 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一律不
准使用。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安装位置要适当,
并要有重复接地保
护措施,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10 欧姆。所有用电设备必须配备要
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所有配电箱要统一编号,实施专 人管理。
4、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
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5、变配电室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四防一通”要求,并应有管理
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6、电器设备及输电线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技术和安全部门验
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夜间施工必须有二名电工值班, 节假日或工作完
毕后要切断电源。
7、现场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和小型电器用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进出仓库均要认真检查和验收,做好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严禁带病运转。
8、低压线路架设和电器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照明线路、灯
具等安装高度要符合规定要求。 食堂和浴室照明要用防潮灯具, 并必
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毫安,漏电动作时间
不大于 0.1 秒。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防爆电器。
9、电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
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电工作业必须严格贯彻“装得正确,用得
安全,修得及时,拆得彻底”的十六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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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令第 9
号)。
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特种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的 “设备检测报告” 、“安装验收合格证” 或“年度检验合格证” ,
对未通过检验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凡参建本项目建设的起重设备安装或使用的单位,应具有相
应的专业资质。
4、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起重设备专项吊装方案进行吊装,严格
执行“吊装令”会签制度。
5、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类特种设备应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机
械设备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并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承担监理责任,坚决制止不合格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6、租赁大中型机具设备,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在安装、管
理使用和维修方面,要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缺
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审批
制度,作业时监护人员必须到场, 并在作业场所检测表及通风记录中
签字;
2、必须配备相关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等级配
备、必须配备防毒面罩)、通风设备及检测设备;
3、作业人员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持有《受限空间危险作业审
批单》,须经监护人员同意后进入地下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4、现场设立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和正在作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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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带有除工具外的其他物品或
烟火进入,监护人员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进入作业前 1 小时,应打开地下管网两端井室或者管廊各种
风口、物料口等可用于自然通风的部位, 通风后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
测,若存在氧气不足、 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立即进行机械通风 30min,
再次检测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准许进入作业。
7、作业过程中需进行机械通风,防止急性中毒发生。
监护人员应在作业人员进入前, 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逃生通道等
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以正常运行,合格后方可准许作业人员进入作
业。
8、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按照地下受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进
行作业,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必须通过相关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才可进行该项作业。
9、作业人员进入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较长时应安排交替或休息。
10、进入作业区人员携带的照明灯具或者人员使用工具、 衣服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照明电压不大于 12V。
11、监护人员应在地下受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 监护人员应能跟踪作业人员作业过程, 实时掌握监测数据, 适时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12、作业完成后, 作业者应将全部作业设备和工具带离地下受限空间。监护者应清点人员及设备数量, 确保地下受限空间内无人员和设备遗留后,关闭出入口。
13、大雨、暴雨、雷阵雨天气禁止进入地下排水管网等受限空间
施工作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应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撤离作
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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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进入人员应及时清理地下管网和管廊内的固体、 液体沉积物,
避免下次进入后产生新的有毒有害气体。
15、发生突发事件后,应严格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救援安排,监护人员不得让非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 必须确保安全撤离通道畅通。
16、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救援时, 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和呼吸器具,应至少留置 1 人在外进行联系, 并确保内外人员有统一的联络信号。
17、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要求:
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履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
则,在地下受限空间外按照氧气、 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
对地下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 其中,有毒有害气体应至少检测硫
化氢、一氧化碳。
地下受限空间内存在积水、污物的,应采取措施,待气体充分释放后再进行检测。地下受限空间作业中,也应进行气体检测,确保现有通风条件下,作业人员与有毒有害气体接触不超过安全限值。
应对地下受限空间上、中、下不同高度和作业者通过、停留的位置进行检测。
气体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气体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位置、检测结果和检测人员。
含氧量应为 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 %,应予报警,实行通风。
受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
限的 10%LEL,进行通风排气,并设置预警,达到或超过 25%LEL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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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撤离。
第四十三条 管线保护
1、施工前必须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到场进行管线技术交底和现场
实地交底,由管线单位提交相应的交底原始资料。
2、施工单位根据管线单位所提供的工程范围内各类管线原始资
料,实地调查确认施工区域内各类管线实际分布情况(路由、埋深、
走向、规格、数量、材质等),绘制出管线分布图,编制管线保护专
项方案,并明确管线保护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交管线单位审核确认。
3、施工前必须办妥各种手续,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施工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详细地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并落实各
项保护措施,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4、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区域施工,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线现场
监护工作,开挖样洞,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确认监护。
5、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
配合管线单位做好抢修工作,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四条 外来劳务人员安全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充分注意到劳务工队伍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的现状,施工单位应重点加强劳务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安全培训、
安全宣传教育、 劳动保护等的工作。 必须为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
2、劳务工队伍进场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综
合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
确三级教育内容,并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
, 建立动态花名册。
3、劳务工班组应定期开展一次安全学习交流活动,每天作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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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
4、新进劳务工或转岗劳务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不得随意安排劳务工加班加点而导致过度劳累,不可放任劳
务工违章作业, 冒险蛮干。劳动中应有必要的个人劳防用品和享受劳
动保护待遇,特别危险作业区要派员进行重点监控。
6、认真审查劳务工中的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
作业人员证件是否有效,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随便拆装、修
理电器设施设备和机具设备。
7、劳务工使用的手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小型机具、碘钨
灯、氧气、乙炔瓶等禁止混存,严禁带入宿舍。此类物品应归类分别
入库,堆放整齐,设专人负责。
8、劳务工宿舍应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张贴卫生值日表、
不得私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等超过
200W的大功率电器。
9、劳务工食堂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并有健
康证,食堂应有卫生清洁值日制度,有排水系统、排气装置、防鼠灭
蝇措施等。食堂的生熟菜盘、砧板刀具以及生熟食品均应严格分开,
每餐应有留样菜、食品采购进货记录,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五条 季节性安全管理
1、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节前节后(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 国庆节)及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后的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
2、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
演练,要加强值班,加强检查,落实抢险队伍对施工现场做好抗灾抢
险的准备,遇事及时按规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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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劣天气情况下应特别加强对施工用电的检查、维修,避免
用电事故的发生。
4、高温季节应注意工人的作业时间安排,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搞好防暑降温和食堂卫生、饮水卫生工作。
5、应做好施工现场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6、台风多发季节要做好天气预报的收听工作,提前做好施工作
业的工作安排,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天气严禁组织施工。
第八章
伤亡事故管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第 493 号)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事故情况, 并通知
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第四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经济类型、
单位注册地、上级主管部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伤者人数、伤亡者
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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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的初步估计;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8、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电话。
第四十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九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派人参加。
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的批复,依照法律、行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代建项目部负责解释、
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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