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扬尘污染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锦江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拆迁工地管理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拆迁工地管理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
则,区房管局为拆迁工地行业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拆迁工地安全生产、扬尘整治的具体监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拆除企业为拆迁工地安全生产、扬尘整治的直接责任人。
二、拆迁工地管理的职责
(一)区房管局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锦江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三者有机结合的拆迁工地管理机制。
2、掌握区域内拆迁动态,建立行业安全生产、扬尘整治管理网络体系,实施拆迁工地管理例会制度,通报情况,研究问题,落实监督管理。
3、对拆迁工地进行检查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实行标准化施工作业,督促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条块结合”的网络体系。
4、初审拆除人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根据相关认定部门的审核意见,核发《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合格通知书》;检查拆除人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的文件和资料;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扬尘整治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停施工。
(二)拆迁工地所属地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央商务区行政管辖范围由春熙路街道办事处负责)
1、向辖区内实施拆迁(拆除)的单位、企业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扬尘整治的标准和规定,并督促实施。
2、检查属地范围内拆除人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及扬尘整治的文件和资料。
3、对属地范围内的拆迁工地进行安全、消防、防尘、打围、卫生等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和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4、每月28号前向区房管局报送属地范围拆迁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扬尘整治等情况;第一时间报送事故发生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妥处善后事宜。
(三)项目业主及拆除企业的职责
1、自觉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资金和设施,确定专人负责拆迁工地安全生产和扬尘整治工作。
2、主动接受区房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配合区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4、拆除人在进场施工前,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报区房管局审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申请表》;
(2)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拆迁工程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3)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及营业执照、《房屋拆除施工工程监理合同》;
(4)房屋所有权人权属证明、房屋使用人安置情况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被拆除房屋具备拆除条件的材料; (5)被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6)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时间和管理措施。
5、拆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三、拆迁工地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一)拆迁工程实施前,拆迁(旧房拆除)单位
1、必须对拆除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
制科学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自防、自保和自救能力,杜绝野蛮施工。
3、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将电线、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通信、光纤电缆等附属设施从所拆建筑物切断或迁移,并对所拆建筑物进行打围封闭施工,搭设牢固的防护架、防护网,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旧房拆除的防护架、架设的脚手架必须由专人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拆除工程施工中,拆迁(旧房拆除)单位
1、必须要求旧房拆除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防尘降尘、湿法作业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高层作业时,应当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在拆除工程安全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
2、拆除建筑物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区、警示语(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指派专人提醒行人、车辆注意安全。
3、拆除建筑物,必须湿法作业,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施工,
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二楼以上砖混房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要有序堆放并及时作覆盖处理。
4、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和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待其所承担的全部承重拆卸后才可拆除。
5、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法,若遇特殊情况需采用推倒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作为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6、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爆破规定执行。
7、拆除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管理,应确定专人负责,禁止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污染周边环境。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旧房拆除完毕后,拆迁(旧房拆除)单位
1、应在三日内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建渣清运时,必须
洒水降尘作业。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对建筑渣土进行覆盖处理并定时进行湿法作业。
2、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打围作业,并作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1)砌筑固定围墙,墙高不低于2米,墙厚不低于0.24米,并应筑设牢固的墙基。
(2)围墙外墙面必须抹灰,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墙面无乱书写、张贴广告物。
(3)每处拆迁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设置封闭不透视大门。拆迁工地必须加强内部秩序管理,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进出口必须实施硬化处理或铺设麻布垫,对进出车辆做全面降尘除泥冲洗作业,并对铺设的麻布垫定时更换或冲洗;建渣清运时,设置冲洗设施,派专人对进出口漏的渣土进行清扫;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5)市政工程或因其它原因确无法构筑围墙的,必须采用蓝色玻纹板打围,作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四、拆迁工地管理的措施
(一)对未按要求实施旧房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区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二)拆迁人必须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扬尘污染,要立刻整改,不得拖延塞责,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扬尘污染事故的企业,属本区管辖范围内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由区对口业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实施包括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拆迁资质证书》等在内的行政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搞好本辖区拆迁工地的安全和扬尘整治管理工作,履行职责。凡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将按安全生产和扬尘整治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区房管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查处力度,打击野蛮拆迁、野蛮拆除、不按规范管理拆迁工地等行为,维护我区拆迁工地正常秩序。
五、其他说明
自本文应发之日起,原《关于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除工作的意见》(锦房局〔2008〕3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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