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强化法务建设,使法务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并进行前瞻规划,以为集团未来发展提供法务安全等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务管理原则 一、依法办事
法务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 二、独立监督
法务部门有权独立实施对于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 三、兴利重于防弊
法务管理侧重于法务建设,而非事后补救。 四、标准化、制度化
明确规定合法事项,简洁明了,利于操作执行。 五、前瞻规划
着眼于集团未来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投资规划
在法律规范下,规划有利于经营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权益维护
对公司权益有影响之涉法事务,应快速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以求保全利益。重大案件应建立详尽的档案记录。
第五条 印鉴管理
完善印鉴刻制、保管、使用作业流程,并进行登记与稽核。
第六条 合同管理
注重签约前之调查与审核,推广使用制式化合同,建立详尽的合同档案,并进行合同之监督及控管。
第七条 重要文件管理
实行集中保管,以维护重要文件安全。
第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建立由总部法务与各公司法务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 实施与修订
本规则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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