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公司信用体系
和商品准入制度建设,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商品索证是我公司按商品种类、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
位单位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凡经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在进货时,应按
本制度进行索证。
第四条 须索证商品的范围:家用电子产品、通讯终端产品、家用
机械产品及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索证的商品。
第五条 应索取供货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
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六条 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
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对非商标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应安商品的种类、规格、型号分别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复印
件。食品供货单位也可提供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 对国家实施强制性商品认证的商品,应索取由国家强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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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在商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有“专利号”、“专利产品”字
样的商品,应索取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在商品包装或资料宣传上标注获奖及其他认证的产品,应
索取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进口商品,应索取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
件。
第十二条 对上述有关证明文件按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依照本制度
进行索证。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供货单位,应拒绝经销其提供的商品。
第十四条 应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审核,对有证据表明提供虚明文件的供货单位,应立即将其提供的商品撤柜,并与相关行政机关联系处理。 第十五条 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进行
归档,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实行电子归档。
第十六条 可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索证规定
并认真执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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