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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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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

资料收集编制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承德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遗产保护工程,包括文物本体保护修缮项目、文物安消防项目、展览展示项目、文物保护基础项目、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文物保护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园林整治工程项目。

凡参与遗产保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五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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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毁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职责

负责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对须由项目办核定的工程资料应当签署意见,并设专职人员对工程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负责监督和检查备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完成,并按照规定承担费用。

负责委托编制和出版竣工技术报告。 第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对须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当签署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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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归档。

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完成编制三套施工资料,分别由项目办、文物行政机构、施工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十一条 工程文件管理

工程文件的审批应当按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专家组按工程内容进行阶段性验收,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河北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竣工验收;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有关部委及专家进行年度验收。 工程验收应当由项目办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

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工程文件管理流程(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监理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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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最终资料予以签认。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见附表2)。 第十三条 施工资料管理

施工资料应当实行报验、报审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审核盖章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施工资料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各相关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问和审批时问,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施工资料管理流程(见附表3)。

第十四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 不同进行分类。其中,施工资料分类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 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工程资料分类表》(见附表4)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已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竣工审查,项目办应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汇总的工程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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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单位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应由项目办组织专家以及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专家组和国家文物局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项目办,项目办应及时上报河北省文物局一套纸质(原始签证资料)和一套电子文本,办理资料归档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资料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发表或占为己有。工程资料的查阅、使用,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并及时归还。竣工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意见中应当提出对竣工资料验收的评定结论。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文物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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