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是对员工的最基本要求。根据《劳动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上下班打卡
第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特批人员除外)上下班执行指纹打卡制,每天在前台考勤机上打卡二次:
(一)夏时制:9:00~18:00,其中12:00~14:00为休息时间; (二)冬时制:9:00~17:30,其中12:00~13:30为休息时间;
(三)夏时制实施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冬时制实施时间从10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在次月3号之前按员工实际打卡情况汇总考勤表交主管领导审核。
第三节 外出登记
第四条 员工如因公外出而不能到公司打卡时,应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条 未按规定向直接上级请示或向上级请示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若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办理外出手续的,应在返回公司后次日中午12:00前补齐外出审批手续并报行政人事部。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外出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四节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假期的种类
休假种类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年假等近十余个假类。
第八条 请假应出示的证明。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假期外,其余的假期都应出示请假条。非事假类假期还应出示相应的证明。例如:婚假出示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病假出示当地三甲医院证明等
第九条 请假审批及流程
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假期外,其他的假期均应事前提交请假条并经过相关权限人批准。如因故无法提前请假时,也须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直接上级请假并征得同意,并于假期到岗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请假条交于前台处,超时或未提交直接按旷工计算。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表:
职级 请假天数 1天(含)至3天以内 员工 3天(含)以上 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详细假期时间及扣款方式等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节 异常考勤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
严格遵守考勤时间,上班时间之后到岗打卡者/下班时间之前离岗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根据职位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扣罚。具体扣罚标准见下表: 迟到/早退时间范围 1~30分钟(含) 30~60分钟(含) 60分钟以上 员工级 第一次10元/次,每次增加10元 第一次20元/次,每次增加20元 旷工半天 部门主管及经理级 第一次20元/次,每次增加20元 第一次40元/次,每次增加40元 旷工半天 1天(含)以内 审批 / 审批 审批 审批 审批 直接上级 审批 行政人事部 审批 总经理 / 迟到/早退人员应于迟到当天将迟到款项以现金的形式交由财务出纳处,纳入员工活动基金,并在每月月初对该款项进行张贴公示。
第十四条 旷工 (一)旷工的范围:
1、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各种假期逾期而未续假者;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4、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者。 (二)旷工处理:
1、旷工半天,扣发1.5天工资; 2、旷工一天,扣发3天工资;
3、月累计旷工超过三天者,属严重违纪,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忘打卡
员工在上班或者下班时间忘记打卡的,按(1~30分钟)迟到计算(每月不超过二次)。并补填忘记打卡请假单,经部门直接领导批准后交由前台处;超过二次以上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擅离职守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外出的,视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上班期间因公外出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前台《外出登记表》上登记,注明办事地点、事由及返回时间、并签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加班
(一)加班的概念:加班,即延长连续4个小时以上工作时间,指未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因员工常规工作延续的,属于突发事件需员工正常下班后或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加班:
1、凡因个人工作效率低下而延长的工作时间的; 2、由于员工本人的疏忽或过错,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3、市场、销售人员走访市场、拜访客户或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 4、未办理加班手续或加班未获领导批准。 (二)加班手续的办理
1、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时,应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加班并已经加班的人员,必须在加班完成后次日及时补交《员工加班审批表》,并报行政人事部据实考勤。
3、主管及部门经理加班安排可根据工作时间补休,也可提交《员工补休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冲抵当月病、事假。
4、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再经行政人事部核准,以换休的形式予以补偿。
5、未经过公司同意或者手续不齐的延时工作,一律不视为加班。
6、离职人员剩余的未调休时间自动清零,不再以工资、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
第五节 外勤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招商部和市场部因其工作特殊性,考勤管理按照分享销客系统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 专卖店和宜宾办事处的考勤,由专卖店店长和宜宾办事处负责人在次月的5号之前将考勤表发于行政人事部处。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尽事宜 公司另行讨论决定。
(二)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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