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规范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填写《滁州市个体医师协会天长分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同意接纳为协会会员的,由协会发给会员证,正式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的服务及信息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馈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之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六)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暂定360元/年的标准收缴,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入会时缴到办公室,以后每年1月份缴纳。
第七条 会员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会籍,实行会员数据库管理。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暂停或终止: (一)不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二)凡会员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经协会大会或协会大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作自动退会处理;
(三)会员自愿退会的,提交书面申请后,经通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时,应清理完其经济和其它未尽事务,协会收回其会员牌匾、会员证(卡),并在会员库中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协会对自律表现良好和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物资奖励; (三)推荐政治安排。
第十一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会员自律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本制度及会员自律公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内部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奖励与处分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协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滁州市个体医师协会天长分会筹委会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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