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内容的关系。
3、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
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 平等原则即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私法自治原
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
中应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9、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和
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0、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
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11、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现象。
12、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3、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14、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
力。
15、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6、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8、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
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19、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20、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
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1、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实物
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3、 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
法人条件的联营。
24、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5、 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
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赢利和利息。 26、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
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27、 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入伙是指合伙成立
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28、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
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29、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30、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31、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
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3、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
34、 民事权利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
实现的自由。
35、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36、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37、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
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8、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为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
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39、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40、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41、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
利。
42、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43、 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形成之诉即请
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
44、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45、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的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46、 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被认为不是独一无二的物,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
以互相替代。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取代。
47、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有
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8、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49、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50、 单方民事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
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51、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
表现与外部的行为。
52、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
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53、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54、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
外部,为行为相对人了解的行为要素。
55、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
56、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
要素。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57、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
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8、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59、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
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0、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
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61、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
事行为。
62、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
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63、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既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既是间接代理制度。
64、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65、 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6、 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67、 代理证书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
的证书。
68、 期限,即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
的一定时间。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
69、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
制度。
70、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
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72、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
的法定期间。
7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
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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