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建设,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对象和比例
(一)评选对象:安徽大学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和实践、实验环节的学分,并能按时毕业,获得相应学位。
(三)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交纳学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评选
(一)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次数多的。
(二)在校期间发表高水平论文和科技成果奖励次数多的。
(三)在校期间获其他荣誉称号次数多的。
(四)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创业、就业的。
(五)其他优先评选条件由培养单位自定。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导师推荐。导师对申请研究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班级评议。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公开评议,提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四)培养单位审定。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各班级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评选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同意备案的,发给荣誉证书,并将《安徽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6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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