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医疗机构科室各岗位人员职责
一、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根据《药品管理法》、《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4、使用后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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