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倒签了提单。“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 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承运人为什么要倒签提单?保函有什么用?

3. 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A公司可否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5. 什么是共同海损?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

(1)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因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其承保范围。(1分)

2)承运人是在托运人(卖方)B公司的要求下签发倒签提单的,卖方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使提单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吻合,做到单证一致。(1分)托运人出具保函给承

运人就是为了免除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的后顾之忧,约定当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而致向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时,由保函出具人B公司向承运人承担最终的责任。(1分)

(3)可以。(1分)因为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所以使得B公司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却使A公司失去了某种保障。另一方面承运人倒签提单使得A公司有理由相信货物会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港,但事实上却不可能。故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1分)

(4)不能。(1分)因为这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1分)

(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分)本案中,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湿损化肥,属共同海损。(1分)

2、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

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1、 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2、 银行不会遵照买方的指示拒付货款,因为买方开具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必须付款。

3、 买方应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卖方赔偿。

3、1992年2月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1、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没

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

2、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

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卖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

4、1990年8月,新西兰某公司A与某公司B签订了由B向A提供20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B按时供货500台,经A检验,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但500台空调的货款已付给B。B自知本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已属不可能。就向A提议邀请中国某公司C负责供货1500台,货款由A直接汇付到C帐户。3个月后,C如期提供了1500台空调机,质量经检验合格。但A将货款汇付给C的帐户时,扣除了其已向B支付的500台不合格空调机的货款。

问:

1、A、B、C三方之间口头协议由C向A供货,该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C扣付500台空调机货款的行为能否支持?为什么?

1、 口头协议应该有效,虽然根据我国对公约提出的保留,公约适用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如果A、B、C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口头协定,那么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只是不适用公约而已。

2、 A扣付500台空调货款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合同经变更后合同的当事人是

C和A,C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期向A交付了货物,完全履行了合同,A应当向C支付相应的货款,而A的扣款行为违反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5、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本案中,B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B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

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

6、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

对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收货人是否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2)承运人是否可以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

(3)收货人是否应向保险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已投保了水渍险?

(1)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时已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洁提单,这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人依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使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必须对依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2)承运人不可以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因为本案保函无效,且即使是有

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收货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本案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7、2000年10月6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订立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一批华人春节用品的合同。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是2000年12月15日至31日。乙公司所订中国籍货轮“大洋”号在来大连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丙公司一系列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了该加拿大丙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在赔偿丙公司后,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理由是其倒签了提单,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负责。

(2)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是什么提单?

(3)乙公司是否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的索赔?

(1)乙公司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承运人以保函倒签了提单,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负责。因此乙公司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2)属于倒签提单的行为,即将实际装船的日期前提的行为。

(3)乙公司不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的索赔。水渍险并不承保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因此乙公司不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