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施工动态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进度,结合施工现场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0考核范围
现场施工督查考核范围为滨海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包括公司施工员、机械、雇佣劳务施工队的现场施工管理。 3.0督查组职责
3.1总指挥部的财务、行政、采购等部门各抽调一人员组成督查组。 3.2督查组职责
3.2.1督查各项目部施工员队伍的现场施工管理情况; 3.2.2督查各项目部外雇机械及公司机械的使用管理情况; 3.2.3督查雇佣的劳务施工队伍的劳务用工情况;
3.2.4对违反公司制度要求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4.0考核标准 4.1施工员出勤管理
督查组不定期的对施工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1.1施工员实际出勤与考勤机记录不符,如施工员在考勤机里有记录而实际未正常出勤(未到施工现场)。
4.1.2施工员未正常出勤(未到施工现场),事后补出勤未打卡单;
4.1.3施工员出现迟到、早退现象而事后补出勤未打卡单,或项目部提前下班的。 一经发现,追究项目部经理、副经理、考勤员责任,给予项目部经理、副经理、考勤员、施工员每人罚款200元/次。当年出现此类违纪情况2次以上者,取消年度评优、岗级晋升资格。 4.2施工员消极怠工
督查组巡视中如发现施工员未在施工现场(在劳务车上、施工板房等地),或玩手机等消极怠工的,罚款50元/次,并通报批评。 4.3劳务施工队伍出勤管理
督查组及现场施工员要严格监督劳务人员出勤情况,及时作好记录:
4.3.1对迟到或早退劳务人员按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记出勤半天,对未照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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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施工员予以罚款100元/次;超过2小时的不予记录出勤,对未照实记录的施工员予以罚款200元/次;
4.3.2劳务施工队伍自备辅助工(如烧水工、劳务头)不计入当天人工费核算范围内,多计入的人数不予认可,并对施工员予以罚款100元/次;
4.3.3夜间加班已计入人工费(如晚上浇水者),第二天未出勤的劳务人员不得计入当天出勤人数,多计入的人数不予认可,并对未照实记录的施工员予以罚款100元/次。
4.3.4如施工员清点的出勤人数(不包含自备辅助工)与实际出勤人数不符,则多计入的人数不予认可,且每多计入1人次,扣罚负责清点人数的施工员200元/次;
4.3.5施工员清点的出勤人数男女比例与实际出勤的男女比例不符,则多计部分不予认可,且每多计入1名男工,扣罚负责清点人数的施工员200元/次。 4.4外雇机械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的,多计部分不予认可,并对未照实记录的施工员予以罚款200元/次。
如出现上述标准3、4中对劳务人员、外雇机械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的,追究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予以罚款200元/次,并全公司通报批评。当年出现此类违纪情况2次以上者,取消年度评优、岗级晋升资格。
4.5施工员、外雇机械、劳务队伍不服从督查管理,在现场与督查人员无理争吵或拒绝整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200-1000元处罚。对督查人员恶意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辞退,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5.0监督检查
5.1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员工,督查组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罚意见,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5.2督查组督查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应出具书面违纪处罚单。违纪处罚单一式两份,经两名督查员签字确认后,督查组一份由督查组留存备案,一份交违纪单位或责任人,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持通知单于两日内到财务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双倍从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5.3如督查组或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纵容放任、包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制度规定的双倍处罚。
5.4明确达到规章制度处罚条件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讲情、包庇、袒护,违者按制度规定等量处罚。
5.5督查组每周定期通报现场施工督查情况,各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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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组对施工现场考核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0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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