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探讨
摘要:本文叙述了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的意义与基本要求;阐述了实施的目标、原则与依据;文章给出了实施的总体流程图;并深入分析了实施的具体步骤方法;总结了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理论意义。
关键词:基本农田,实施流程,划定原则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
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1-2]。
全国各地要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编为契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形成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
1 目标、原则与范围
1.1 目标
严格落实省(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省(市)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省(市)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建立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1.2 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为基础,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具体为[3]:
(1).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土地利用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
(2).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3).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1.3 范围
A. 下列耕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B. 下列耕地应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
(1)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2)水田、水浇地等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
C. 下列耕地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 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 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2)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3)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耕地。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2.2 规程标准
(1)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TD/T 1024-2010、TD/T 1025-2010);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07);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5)《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3 总体流程图
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的总体流程图如下所示:
图1基本农田永久划定实施的总体流程图
4 实施方法
4.1 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成立领导小组。省(市)政府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市)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市)国土部门主管领导、省(市)农业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市)国土、农业、财政、发改、建设、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基本农田划定作为政府重要工作来抓。
成立基本农田划定专家组,由国土、农业部门专家组成基本农田划定专家组,对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并开展舆论宣传。
(2) 编制工作方案
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市)农业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各市县。
(3) 技术准备
制定相关规程规范。为保证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省(市)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技术规定。
4.2 划定方案的编制与报批
县(市、区)应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结合实地调查,在进行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农田调出和调入的要求,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要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划定的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的空间位置、地类代码、面积、质量等级、片(块)编号等信息,同时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的空间位置、编号、设立时间、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并结合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特点,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进行可行性评价;并与土地
整治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分析。
4.3 组织实施
(1) 埋设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和标志牌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图上的标志分布,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标志牌应设立在重要公路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每个乡镇至少建立一块标志牌符合《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要求;每个
村委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简易保护标志牌(简易标志牌各县自行制定标准),以起到警示和宣传的作用。
(2) 落实保护责任
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委或者村民小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表。
(3) 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集图形数据、属性数据、文档数据、影像数据为一体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管理信息与实地一致。
4.4 成果汇总
(1)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在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数据,输出基本农田相关表格,整理装订成册,形成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2)编制图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图编制内容和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
5 结 论
关于线性工程是否需要调出基本农田布局的问题
建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文件要求,列入县、乡土地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
关于基本农田布局与矿产规划衔接的问题
建议:由于矿区规划范围较大,对永久占地的矿区用地在规划编制阶段已结合建设用地布局安排,占用涉及的基本农田布局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果因建设用地指标不足,规划中未安排用地指标的部分矿区需要申请永久性占用的基本农田地块可以进行调出,其余应当可以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但要确保基本农田目标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程雄,等. GIS 技术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应用[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2,(4): 37 - 39.
[2] 程 锋,石 英,朱德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计算机辅助系统设计[J].计算机与农业,2002,(5):5-7.
[3] 周 勇,汪善勤,王庆云,等.建立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遥感学报,1999,3(1):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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