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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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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平安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和《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平安检查,不断改良平安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安生产。 第三条 对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平安检查,矿长或平安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有关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进行平安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平安检查和催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平安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检查负责。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平安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平安技术措施方案、职工培训方案执行情况。

2、 是否树立了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是否将平安放在生产的首位。 3、 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 平安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平安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平安状态和人的不平安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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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定期进行平安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平安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平安教育与培训方案、平安技术措施方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1次专项平安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平安问题。 第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平安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平安行为。

1、 矿主管生产平安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平安工作。

2、 平安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 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全面的平安检查。

4、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九条 平安大检查、定期平安检查和专业平安检查实行平安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平安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平安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 三大规程 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十一条 平安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平安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 三违 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平安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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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责任人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平安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平安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 三违 标准以及相应的处分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平安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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