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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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管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必考问答题: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5 动火管理 5。1 动火级别
5.1。1 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素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1。2 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 5.1。3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 5。2 禁止动火条件
5。2.1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5.2.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5.2.4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5.2。5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5.2。6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5.2.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2.8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5。2。9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5。3.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 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5.3.2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5。3。3 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 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
5.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5.3.5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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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5.3.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动火工作票:
1) 发电单位: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2) 电网经营单位: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3) 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3。7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
1 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2 一级动火。
1)发电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2)电网经营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3 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3。8 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4 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1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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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2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3。10 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2 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5。3。1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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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3.1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
5.3。13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5。3.14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 5.3。15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1天),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5天).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4。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5。4。2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3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4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应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5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5.4.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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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5.4.8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4.9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5。4.10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5.5.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5。5.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5.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5。5.4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5.5.5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管理或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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