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2014年1月16日
壹、国家法律 生效日/最新修订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日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1 产法》 2002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第七十号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分厂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门 适用部第二章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且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2 防治法》 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2011年12月31全国人大 分厂 第52号 生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仍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分厂 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和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4 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第八十壹号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壹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分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第二十八号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厂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壹条、第七十二条 第壹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01年10月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日 全国人大 令第六十二号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分厂 件应对法》 第六十九号 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且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且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8 护法》 1989年12月26全国人大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第二十二号 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分厂 条) 9 二、国家法规 化学工业部[91]化劳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 字第247号 化学工业部令 2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998年10月8日 化学工业部 第10号 全部条款 分厂 全部条款 分厂 第壹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壹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3 法》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国务院令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第549号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十壹、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壹款修改为:“特种分厂 2012年8月1日 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第53号令 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分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壹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国务院令 6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 第591号 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分厂 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壹条、第五十三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令 7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国务院 第375号 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8 则》 日 1990年4月10公安部 第6号 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公安部令 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分厂 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壹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国务院令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第397号 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2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10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1日 局 第4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国家安监管理国家安监管理局令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共12项)。 分厂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分厂 第壹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运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11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第30号 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 分厂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壹节壹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电子工业部(87)电生12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字8号文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国务院令 1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第9号)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职工。 分厂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电仪 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且应履行以下职责。(壹)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14 察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1996年7月1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40号 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 分厂 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二、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运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运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X公司或股份有限X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运营单位的厂长、《关于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 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日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产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002]123号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和本单位所从事的生2002年12月18国家安监 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总局 安监管人字 三、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分厂 七、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壹、十七、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16 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保障部 108号 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17 定》 总局 第92号 2007年6月1日 督检验检疫检疫总局令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分厂 卫生部、劳动卫法监发〔2002〕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新的《职 分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国家安全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18 法》 局 第44号 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壹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2012年3月1日 产监督管理管理局令 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和其所从事岗位分厂 的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运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运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壹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19 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第493号)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国务院令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分厂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第八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之上年度实际营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20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2月14日 财政部 16号 取:(壹)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监总局 财企[2012] 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分厂 第二十条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九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21 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 2005年10月20国家安监总局 05)155号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22 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 局 国家质监检验2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检疫总局 第4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24 理条例》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第440号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国务院令 产许可证制度:(六项) 分厂 [2004]43号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四章气瓶充装 国家安监管理安监管危化字 所有条款 分厂 分厂 安监总危化字〔20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分厂 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运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项) 第十壹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可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五条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营、购买、运分厂 第445号 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安监总局令 26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第1号 第二十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运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且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壹)为处理本企财政部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27 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2006年7月26日 安监总局 财建[2006]369 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分厂 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分厂 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壹)俩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28 规则》 2003年10月1日 质检总局 [2003]213号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质技监局锅发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分厂 国质检锅 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工段 分厂各规程》 监督局 (1999)154号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且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30 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且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分厂 检疫总局令第70号 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 第十壹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能够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 第二十壹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 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营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31 生产、运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15日 国家安监总局 5号令 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 行许可制度。对第壹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分厂 第三章生产、运营备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第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2 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 监督管理总局 第17号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运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某壹种类的风险,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管理总局令 案。生产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 分厂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且和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国家安全生产33 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34 《关于进壹步加强危险化2009年6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管三〔2009〕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6月12日 监督管理总局 116号 安监总管三〔2009〕所有条款 分厂 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壹步加强危险化监督管理总局 124号 国务院安委会35 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2007年11月3036 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日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37 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38 和处置办法》 2009年7月1日 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2000年3月6日 国家经贸委 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2008年9月14日 办公室 (安委办〔2008〕26号)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分厂 安监总危化〔2007〕所有条款 225号 分厂 国经贸安全相关标准 [2000]189号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分厂 分厂 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 第十壹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能够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运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公安部令第77号 39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2005年8月1日 公安部 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壹、二、三) 第六、七、八条 分厂 第四条 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40 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监督管理总局 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管理总局令 分厂 制度。 第十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且分别于下壹季度15日前和下壹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对于壹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运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41 定》 2007年3月1日 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用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之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管理总局令 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分厂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42 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01 监督管理总局 第4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壹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43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4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2011.09.16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管三【2011】 所有条款 分厂 2011.02.14 监督管理总局 24号 国家安全生产安监总管三〔2011〕所有条款 分厂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 所有条款 分厂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总局 第145号 1,2,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5,6,7,8,9、用人单位终止生产运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运营4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6月1日 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48号令 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且办理注销手续。13,14,15,16,17 分厂 1,2,3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6,27,28,29,30,32 分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46 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安监总管三〔2011〕47 壹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 24号 所有条款 分厂 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48 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日 管理总局令第51号 7,28,29,30,32,33,34,35,36,37,39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且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49 管理规定》 2012年6月1日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和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47号 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1,2,3,4,5,6,10,11,12,13,14,15,16,18,19,20,21,23,24,25,26,2分厂 第十条,第十壹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壹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壹条,第五十二条 5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2012年4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2,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分厂 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5,27,28,29,30,31,32,33,3435,41,42,43,44,45,46,47,48,49,50,5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安监总管三〔2011〕51 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52 管理规定 2012.03.01 监督管理总局 第43号 三、标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理总局令 93号 所有条款 分厂 所有条款 分厂 适用部序号 规范/标准 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部门 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门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2 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2008年3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2.1-2007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分厂 2002年6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1-2002 7、11、15 分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3 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4 示标识》 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991年7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6 毒面具》 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分厂 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年10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8 《高处作业分级》 2009年6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T3608-2008 所有条款 各工段 分厂 GB2894-2008 所有条款 各工段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2890-2009 GB190-1990 所有条款 分厂 2003年12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158-2003 所有条款 分厂 2008年3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2.2-2007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分厂 10、21、23、24 分厂 员会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9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10 《安全色》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008年10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2 《安全帽》 2007年12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13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09年10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14 度分级》 1985年12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044-1985 20、23、27 分厂 GB4962-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GB2811-2007 13、16、19、24 分厂 GB/T191-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GB2893-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6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3787-2006 16、19、23、27 分厂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15 度分级》 1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6年4月1日 国家准标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17 《安全带》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18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20 损失统计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21 号》 2005年11月1日 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GB6944--2005 所有条款 分厂 1987年5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721-1986 所有条款 分厂 1987年2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441-1986 所有条款 分厂 GB6220-2009 13、16、19、23 分厂 GB6095-2009 16、19、21、27 分厂 GB6067-1985 19、23、29、34、39、42 分厂 1986年6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817-1986 所有条款 分厂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2 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壹般要求》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23 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2003年10月1日 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009年10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5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26 技术条件》 17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7年9月10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2268-2005/XG1-所有条款 分厂 1991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463-1990 9、13、16、20 分厂 GB12011-2009 10、13、15、16、17、26 分厂 GB/T11651-2008 9、10、13、18 分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GB7231-2003 14、15、18、23、24 分厂 2003年9月1日 总局 GB/T8196-2003 13、16、19、23、28 分厂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8 《有毒作业分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19 排放标准》 2008年10月1日 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30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员会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31 示通则》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32 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33 素分类和代码》 员会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1993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1991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2007 GB12331-1990 所有条款 分厂 GB12348—2008 19、31 分厂 GB12358-2006 19、20、26 分厂 GB13690-2009 所有条款 分厂 GB13733-1992 18、23、27 分厂 GB/T13861-2009 所有条款 分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34 《用电安全导则》 2008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35 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36 则》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37 准》 1997年1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GB/T13869-2008 13、16、19、23、27 分厂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258-2009 所有条款 分厂 1996年2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5603-1995 7、11、13、16、23 分厂 GB16297-1996 表1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分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8 内容和项目顺序》 员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39 辨识》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GB18218-2009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T16483-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员会 《壹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40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41 用和维护》 2002年10月1日 总局 国家建设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42 范》 总局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4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2005年7月1日 督检验检疫总局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44 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45 距离》 1999年9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3-1999 22 分厂 1993年6月1日 劳动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X公司、SH3047-1993 30、34、36、42、46、51 分厂 GB50351-2005 21、25、29、33 分厂 各工段 2005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GB50140-2005 25、36、39 保卫科 分厂 2002年7月1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GB/T18664-2002 所有条款 分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GB18599-2001 19、26、29、34 分厂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46 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47 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48 标准》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49 规程》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50 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51 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52 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1-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2-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6-92 13、26、27、31 分厂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3-1992 13、19、23、27 分厂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1-92 所有条款 分厂 1990年4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675-1990 9、11、16、18、23 分厂 2000年10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7-2000 26、29、32、37、41 分厂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53 堵作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54 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55 间作业安全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56 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57 规程》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58 通则》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59 流引燃的措施》 2008年12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SY/T6319-2008 31、37、41 分厂 2001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12-2000 9、13、17、23、29、31 分厂 2000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HG23018-1999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3-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8-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5-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7-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生产运营单位安全生产60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61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62 《氯气安全规程》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3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64 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65 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员会 6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GB4053.2-2009 34、37、42 分厂 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4053.1-2009 24、29、34、39 分厂 2009年7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160-2008 27、28、31、34、36、39、41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4-2008 GB11984-2008 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12、3.16、3.17、6.3、6.3.2、9.1、9.2 13、17、21、27、29、33 分厂 分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3-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2006年1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9002-2006 所有条款 分厂 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67 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68 业安全规范》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69 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9年10月1日 2009年1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09年12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4053.3-2009 33、37、39、46 分厂 国家安监总局 AQ3024-2008 所有条款 分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93-2009 11、19、23、27、36 分厂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7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 验检疫总局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GB50016-2006 可燃材料堆场 分厂 11电气 71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3年3月3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72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3年6月24日 生部、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GB20577-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73 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员会 GB20593-2006 74 75 76 《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1993年3月1日 1996年2月1日 1997年10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化学工业部 GB13495-1992 GB15630-1995 HG23010-1997 所有条款 19、24、27、31、38 所有条款 分厂 分厂 分厂 2008年1月1日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GB20592-2006 GB20587-2006 所有条款 分厂 2002年版 所有条款 分厂 2002年版 所有条款 分厂 知牌编制导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77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10月1日 总局 《GBZ65-2002职业性急78 性CL2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5-2002 4 分厂 TSGR5001-2005 9、13、17、33、39、41 分厂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79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5-2002 4、5 分厂 办公室 各分厂 断标准》 2010-06-01 8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AQ/T9006—2010 4、5 分厂 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81 书编写规定 12,3.13,3.14,3.15,3.16,4,4.1,4.2,4.3,4.4 2000年6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6483-2000 3,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分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82 排查治理排查导则 2012年7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有条款 分厂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83 2011.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全篇 分厂 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四、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山东省人民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6月1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壹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负责。 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监督管理 分厂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壹条 第十壹条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 3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山东省人大/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分厂 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分厂 2006年10月252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日 日 常委会 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山东省人民4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1月1日 代表大会常/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分厂 务委员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 第二章保障措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5 理规定》 2002年9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政府第令(第141号) 第九条~第十四条 分厂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三项)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为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山东省安监6 生产运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行)》 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6年6月12日 局 鲁安监发[2006]84号 第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运营单位各工段 特大事故隐患:(五项) 分厂 第三条生产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且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壹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落实生产运营单位安全7 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年8月16日 政府 号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8 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7日 政府 第十九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泰安市人民泰政发〔2007〕62号 (二项) 分厂 山东省人民鲁政办发〔2007〕54第二章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建立 分厂 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 第二十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且保证良好有效。 第四十壹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壹)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9 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6月19日 厅 山东省财政鲁财企〔2007〕46号 25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壹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壹)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为人民币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分厂 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2008年11月2810 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日 造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11 术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12 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2009年6月4日 局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09]63号 所有条款 分厂 2008年8月1日 局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08]103号 所有条款 分厂 局 号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08】149相关条款 分厂 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11年10月1日 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14 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日 政府 213号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15 督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1日 局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 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10]37号 分厂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监督、教育从业人各工段 山东省人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分厂 分厂 DB37/1922-2011 相关标准 各工段 三十壹条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山东省安监16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山东省质量17 山东劳动防护配用标准 2011年10月1日 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18 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9 和调查处理办法 20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2011年10月8日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11〕150所有条款 分厂 2011年8月1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政府236号令 1—17条,31,32,33,34,35,36,37,38,39,40,41 分厂 2005年8月15日 局 山东省安监2005年81号文 所有条款 分厂 DB37/1922-2011 3.1;3.2;3.3;3.4 分厂 2012年5月8日 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2,3,4,4.1,4.2,4.3,4.4,4.5,4.6,6,7,8,9.2,9.3,9.4,10 分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21 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运营单位安全22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3月1日 2005.04.01 局 号 山东省政府 所有条款 分厂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山东省政府 260号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所有条款 分厂 山东省液氨储存和装卸安23 全生产技术规范 2008.12.30 山东省安监鲁安监发[2008]155号 局 41、42、43、44、45、46、47、48、49、50、51、53、冷冻 54、56、58、59、60、61、62、63、64、65、66、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5、106、107、111、112.113.115.224 规格:297*210编制部门:分厂保存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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