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某工厂欲向某机械公司定做电机一台,双方经协商后,机械公司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公司的买卖合同,表示如果该工厂对合同中的拟订条款同意可以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上写明:除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果某工厂购买的电机由于该工厂职工的操作问题给其人身造成伤害的,本机械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机械公司由于其他公司供货迟延的原因而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指定的工作的,免除违约责任。 (1)本案中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机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合法吗?为什么? (1)格式条款合同 (2)不合法。根据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在格式合同中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指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格式合同拟订人责任的条款,由于免责条款对相对人不利,所以法律特别要求拟订人在缔约时,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并在相对人的要求下解释该条款的含义,在书面合同中需要对该条款做醒目的标示。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年利息为11%,借款期限为3年,首期付款10万元。一年后,甲银行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无销路,全公司处于停工状态,中止第二期借款,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后再予第二期借款,乙公司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合格的保证人,甲银行单方宣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1)甲银行发现乙公司产品无销路后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有何称谓?(2)甲银行的中止借款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理由?为什么

(1)不安抗辩权(2)具有法定理由,甲银行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未能如期提供担保,便可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2000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该钢材厂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内容所为的履行,包括履行的数量、品种、履行的地点等,为瑕疵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因此属于瑕疵履行,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钢材厂由于未按约定履行而给建筑公司造成工期推迟的损失,应当由该钢材厂承担。

(2)建筑公司不能以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负有在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的受领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在交付第二批钢材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建筑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受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拥有一价值10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规定甲公司于1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950万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起诉。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 (1)该要约何时生效?为什么? (2)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为什么?(3)若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则要约有无效力?(4)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之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为什么?

(1)3月5日,到达时即生效时(2)3月5日。“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3)无效。要约已被撤回。(4)不可以,要约已被撤回

甲有一子乙,15岁,8月1日,乙携家中1.5万元到中关村某丙电脑公司购买

手提电脑一部,乙携带电脑回家,甲3日致信给丙,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丙5日收到信,则 乙丙的买卖合同合适成立?合适生效?甲的追认行为何时生效?为什么?(2)若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做表示。则乙丙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若乙丙磋商合同时,丙看出乙乃是个孩子,意欲利用乙之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乙买下电脑。问:丙能否撤销合同为什么?

①乙的行为视为效力待定,需甲追认,所以成立为8月1日,生效为8月1日,追人行为生效为8月5日,何时到达合适生效。②要求甲追认,甲未做表示,则视同默认拒绝,代理人未置可否视为拒绝。③不能,丙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

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 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则

(1)乙拒绝的意思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为什么?(2)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单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应先交货,我一个月后在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3)若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认定甲构成延迟履行,但乙依约应于7月1日前履行,故也构成延迟履行。所以双方违约,各负其责,则的意见有无道理?为什么?

①不是,因为只有双方的债务都到期时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乙的主张是自己无履行的义务②有道理,乙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③无道理,甲违约,但是乙未违约,乙是行使抗辩权的体现。

甲所种的苹果今年获得了大丰收。甲每天都要摘一车苹果拉到市里去卖。某天夜里,甲的儿子突然生病,第二天早上,甲找到本衬的运输专业户乙,二人商量,由乙拉上甲的五十箱苹果,拉到市里随行就市卖掉,卖完拿货款的百分之五给乙做报酬。于是乙把甲的五十箱苹果装上车,拉到市里去卖。不料车行中途突然下起大雨,道路泥泞不堪,乙的车陷入一个大水洼中无法继续往前进,乙多次努力均告失败。此时,同村的丙开车经过此地,乙怕车在水洼里出不来,今天的苹果就卖不出去了,于是赶紧拦住丙,请他帮忙把苹果拉到市里卖掉。丙把苹果拉到市里的时候已是下午,批发高峰巳过,丙看到苹果已经熟透,便担心等待的时间一长会烂掉,于是降价1/3出售。事后,乙把丙交给的卖苹果款扣除百分之五之后给了甲,甲一算自己损失几百元,便提出乙擅自让丙卖苹果,造成自己损失这么多,乙不该再拿百分之五的报酬,而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乙则称苹果是丙降价处理的,要找人负责只能找丙,讲好的百分之五的报酬自己不能少。为此,甲、乙二人争执不下,甲起诉到。

(1)甲和乙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 (2)乙委托丙卖苹果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丙决定降价处理有无过失? (3)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1)甲和乙是委托合同的关系。甲委托乙卖苹果。(2)乙又委托丙卖苹果是合理的,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当时情形下乙无法完成委托的事务又无法和甲取得联系,为了甲的利益乙进行了转委托。可以视为合理。当时批发苹果的高峰已经过去,苹果又是熟透的,丙怕苹果烂掉才降价出售。(3)甲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