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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强奸无罪案例-word范文模板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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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强奸无罪案例-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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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无罪案例

篇一: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刑事判决书 (201X)荔法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广州市站前路二楼。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X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扣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以穗荔检刑诉【201X】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于201X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何焕明到庭参加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于201X年3月5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X年4月4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于201X年5月18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X年6月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指控:201X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站前路中二楼的住所内,强行与被害人苏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苏某某怀孕并流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陈某的陈述

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意见,认为他没有强奸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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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何焕明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广精【201X】精鉴字第4257号鉴定结论不能排除错误的可能,在鉴定书中,将被鉴定人“苏某某”写成“粟某”,卷宗苏某某及其父亲的笔录多次出现“粟某”,鉴定结论与被鉴定人平时行为表现完全不符,鉴定结论书可能错误;广州市刑事支队刑事技术所出具的穗公刑技(DNA)【201X】563号-1号鉴定书中出现穗公刑技(DNA)【201X】563号作废的字眼。2.无证据证明苏某某“有反抗”,苏某某是否反抗也是事实不清,当时派出所也认定被告人陈某没有强行与苏某某发生性行为。苏某某第一次即201X年7月4日笔录描述情形,均看不出苏某某当时有反抗,而被告人也坚称整个过程苏某某都没有反抗。接警人员做笔录后结合受害人到案发现场的描述,不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行与受害人苏某某发生性行为。3.被害人苏某某证言可证实是向被告人陈某索要赔偿不成才报警的。4.证据多次出现被害人为“粟某”,甚至起诉意见书也是被害人为“粟某”,这样的证据不足以采信。二、即便本案被害人存在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形,但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法律明文规定的较重和情形。被告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苏某某是雇主和帮工的关系。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害人苏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测试电子配件。201X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租住地,强行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性关系,致使苏某某怀孕并流产。被害人苏某某经鉴定。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补偿了被害人苏某某201X0元,被害人苏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 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X年6月30日21时左右,她在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测试电子配件的时候,老板陈某走过来拉住她的手说很白、很滑,之后把她拉进怀里,按摩她的脖子,摸她的胸部,亲她的嘴,一边亲一边拉她进房间,对她说:“你的内裤脏了,去洗手间洗一下吧。”于是她就进了厕所小便,当她穿好裤子要出来的时候,陈某就冲进卫生间,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大概22时左右,她下班回家洗澡时发现阴道里还有白色的东西流出来,感觉很粘。7月4日4点左右,她感觉阴道很痛,她就把6月30日晚上发生的事跟母亲刘丽讲了一遍。母亲刘丽和父亲苏某同明就带着她去中发里49号二楼找陈某理论,但陈某不承认,她和苏某同明就到派出所报案。陈某当时摸她的胸部及下阴部时,她曾经推开陈某的手,但陈某摸她下阴部时说她阴部很 脏,叫她去卫生间清洗。陈某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 抗,也没有说不想做,她当时就只感觉好玩。

经辩认照片,被害人苏某某指认被告人陈某就是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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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刘丽的证言,证实:苏某某是她的女儿。201X年7月4日4时许,苏某某说被老板陈某“靠”(即被陈某强奸)了,苏某某说陈某摸她的手和胸部,苏某某在床上被陈某强奸了一次,在厕所又被陈某强奸了一次。第一次时苏某某说怕说出来被强奸的事会被她打,第二次就对她说了。苏某某说强奸是前几天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她把苏某某说的话对丈夫苏某同明说了,苏某同明就带她去找陈某,后来到派出所报案。她没有发现苏某某以前有精神病,除了读书不好,其他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同,最喜欢看电视,很少笑。7月27日11时左右,苏某某在门口把衣服脱下来,只剩下文胸,还说被强奸了,非礼了。 3. 证人苏某同明的证言,证实:他是苏某某的父亲。201X年7月4日4时左右,苏某某起床小便时对他的妻子刘丽说下身痛,在刘丽的追问下,苏某某说在201X年6月30日晚上,在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的卫生间陈某与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陈某给苏某某20元,叫她不要跟别人说。苏某某是1992年11月20日出生的,读过三年小学。6月22 日才到陈某家里打工的。201X年7月4日6时左右,他和苏某某、还有他妻子的哥哥一起去找陈某理论,陈某说没有那么一回事。

4. 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丽再让 车衣行的老板。苏某某是在201X年春节后开始在她的店里断断续续打工的。201X年五月份后

苏某某就没有来打工。她每月给苏某某工资350元至800元不等,因为苏某某想来上班就来,不想来上班就不来,特别是发工资后的第二天她是肯定不会来上班的。她觉得苏某某是挺聪明的,就是精神上可能有问题,具体表现是有时大白天上班期间,她会无缘无故脱上衣,但经劝说后又会很快穿好衣服,有时不想干活。

5. 证人林燕铃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某的妻子。陈某说7月2日她离开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的家后,苏某某有事到陈某身边,陈某当时就问苏某某要不要发生性关系,当时苏某某表示愿意,陈某和苏某某就在洗手间发生了性关系。苏某某以前和她是同事,大概一年前认识,她雇佣苏某某干活,每月工资800元,到现在做了有一个多月时间。苏某某是正常人,但有时忘事。苏某某没有讲自己有精神病,平时说话都很正常,就是苏某某妈妈经常骂苏某某。 6. 广州市荔湾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的事实经过。

7. 广州市刑事支队刑事技术所出具的站前派出所的 申请报告 、检验鉴定文书修改/补充 申请书 ,证实:广州市荔湾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被害人的姓名为苏某某。故申请广州市刑事支队刑事技术所将穗公刑技(DNA)

【201X】56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中的“粟某”更改为“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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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广精【201X】精鉴字第4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苏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篇二:李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唇舌剑辩曲直拨云去雾获新生 李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X年8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而被逮捕的李某,被关押长达432天后,走出了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大门,重新获得了自由。李某某被释放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申请国家刑事赔偿。201X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作出京海检刑赔确决(201X)0002号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对李某某刑事赔偿申请请求予以确认。李某某现已获得国家赔偿。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北京市某局中层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201X年6月8日,李某某应朋友赵某某之邀,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赵某某办公室,与赵等人研究开辟坝上旅游项目。赵某购买食品酒菜安排在办公室内吃饭,赵某约请了好友本案受害人唐某和另两位朋友一同吃饭,李某也电话将其朋友本案被告人吴某邀来共同研究合伙开发旅游事宜。在喝酒过程中,唐某主动挨李某某坐下,不断向李某表示暧昧亲呢。当酒喝到一半时,唐、李二人离桌到楼层洗漱间搂抱亲吻长达20余分钟。二人返回办公室时,唐某提出不回家要在办公室休息,被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晚22时许,李某扶唐某与吴某一同到楼下“客如家”招待所二楼202房间,在吴某办理住宿手续时,李某某与唐某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在李某某到卫生间洗脸时,吴某进入房间,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吴某

便离开招待所返家。李某某与唐某相扶走出房间下楼,李某打车将唐某送到几十里路的唐某家门口。次日,李、吴二被告人与赵某等人去坝上考察项目,6

月10日,考察返回途中赵某接到唐某电话,称被李某某和吴某某强奸了,让李、吴二人给其一万钱。当晚被告人吴某便给唐某5000元钱,李某某虽答应但未送钱。6月11日,唐某某向机关报案。6月12日,李某某与唐某某经电话交涉,约定地点交钱,但在李某某到指定地点送钱时,被机关办案人员抓获。 201X年6月12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海淀区人民批准逮捕;201X年8月25日,海淀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海淀区人民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案件审查期限3次。201X年1月26日,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X年3月21日,海淀区人民以京海检诉字(201X)1901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强奸罪向海淀人民提起公诉;201X年4月 日,海淀区人民开庭审理;在诉讼中,海淀区人民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X年8月23日,海淀区人民以(201X)海法刑初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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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的公诉;201X年9月29日,海淀区人民以京海检刑不诉字(201X)第133号不起诉决定书,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至此,一桩曾轰动一时的重大轮奸犯罪,以无罪告终。为表达对律师的感激之情,李某某及家属给岳成律师事务所赵学强律师送了

一面锦旗,锦旗上面写道:明辩洗冤重获新生,恩重如山永铭心间。 201X年6月20日,李某某的亲属慕名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二部赵学强律师,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赵学强律师及时多次会见嫌疑人,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详细了解李某某与受害人相识情况和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后,针对李某某不懂法,讲解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及时纠正其只要和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告了就是强奸的错误认识,使其及时向机关纠正曾承认强奸犯罪的供述,为此案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赵学强律师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提出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书面律师意见。律师意见的主要观点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伙同吴某违背女方意志,乘受害人醉酒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起诉书、不起诉书、裁定书、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节录) 起诉书认定:201X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等人被赵某某约至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3013房间(系赵某某办公室)内吃饭饮酒,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将已经酒醉的被害人唐某某带至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3013房间楼下的 “客如家”招待所202号房间内,趁唐酒醉之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先后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送至其家附近。201X年6月11日,被害人唐某某报

警。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于6月12日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使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201X)海法刑初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节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1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X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海淀区人民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李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的公诉。

不起诉决定书(节录):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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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案犯吴某某被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11年。)

海淀区人民刑事赔偿确认书(节录):申请确认的具体事项和理由:李某某提出自己因涉嫌强奸一案无法在单位继续工作,现已提前退休,故向本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本院认为,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二项和《人民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旗要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区人民应当依法确认。本院决定,对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予以确认。

三、辩护词(节录)

主要辩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李某某构不成强奸罪。

(一)认定李某某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起诉书认定:“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将已经醉酒的被害人唐某某带至海淀区永定路西里xx号楼房间楼下的“客如家”招待所202号房间内,趁唐酒醉之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先后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特别是认定“酒醉”事实,缺少证据支持。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唐与李关系看:唐林娣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前存在性挑逗行为。唐某相识是因到赵某某经营的婚介所征婚时与赵相识,通过赵与被告人李某某相识。唐在与李等人共同喝酒时,当其余人的面与李搂抱亲吻,并长时间坐在李的腿上,特别是二人离桌到卫生间长达二十余分钟进行搂抱亲吻,此行为已完全超出男女间正常交往限度。赵某某看到此嗳味情况后,意识到二人可能会发生越轨问题,便告诉看办公室的张华峰不让二人在办公室住。唐在卫生间与李搂抱返回办公室后,张华峰便让唐离开办公室,李某某、吴某某也劝其回家时,在唐坚持不走情况下,张提出下面招待所可以开房,唐便与李相拥从三楼下到二楼进入202房间。唐做为结过婚的女人,在午夜酒后与男人长时间的挑逗亲吻,

篇三:强奸罪案例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

1.李尧强奸案…………………………………………………(1) 问题提示: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 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2.唐胜海、杨勇强奸案………………………………………(6) 问题提示: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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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3.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1) 问题提示:未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且被

害人并未反抗,是否就不构成强奸罪?

4.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4)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强奸案件同实行 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

5.卢海荣、赵昌余等八人在长途公共汽车上实施强奸、 抢劫、流氓、盗窃案………………………………………(18) 问题提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强

奸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在做到依法从 重惩处的同时宽严相济?

6.孙红喜乘女工误认其为男朋友之机实施奸淫案…………(24) 问题提示:犯罪人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或

男朋友在妇女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强 暴,客观方面是否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 意志”的特征?

7.曹某奸淫幼女案……………………………………………(27) 问题提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强奸幼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8.刘强强奸妇女、冯志平强制猥亵妇女案…………………(31) 问题提示:犯罪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实施强

制猥亵妇女、强奸两种行为,是否应以强 奸一罪论处?

9.白俊峰强奸案……………………………………………(35) 问题提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

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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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10·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39) 问题提示:判断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未 遂、既遂标准是什么?

11.王卫明强奸案……………………………………………f471 问题提示:丈夫在何种情况下可成为强奸 罪的主体?

12·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51) 问题提示:涉嫌强奸的引渡案件如何进行 司法审查?

13·曹占宝强奸案……………………………………………(61)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 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4·高明强奸、寻衅滋事案…………………………………(66) 问题提示:如何掌握强奸案判处死刑的量 刑情节?

15.陈家铨强奸(未遂)案…………………………………(76) 问题提示:强奸案件中原判认定事实所依

据的重要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如何甄别和 判断?

16.王某等强奸案……………………………………………(85) 问题提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遭被害人拒

绝主动放弃犯罪念头,且当场未参与协助 他人犯罪,是否可视为共同犯罪的中止?

17.陈刚等强奸、抢劫案……………………………………(90) 问题提示:奸淫幼女是不是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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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

18.王庆华被控强奸宣告无罪案……………………………(96)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恋爱、通奸与强奸?

19.谭华宪强奸、抢劫、盗窃案……………………………(101) 问题提示:对于跨法的强奸行为,应当按 新法还是旧法的规定来认定?

20.陈某某等强奸案…………………………………………(109) 问题提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及言语周旋

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还是强 奸中止?

21.陈振尤等强奸案…………………………………………(118) 问题提示: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欺骗恐吓妇

女,但未存在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的行 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22.谢琪等强奸、招摇撞骗案………………………………(127) 问题提示:假冒强奸妇女与利用职权

引诱妇女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何本质区 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以受害妇女平 时行为是否检点作出判断?

23.张某奸淫幼女案…………………………………………(136) 问题提示: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的情况,实践中如何认定?

24.肖明强奸案………………………………………………(141) 问题提示:在强奸罪的认定中,能否将妇

女的抗拒作为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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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耿学武奸淫幼女案………………………………………(147) 问题提示:强奸幼女案中,被害人所在学 校应否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6.姜洪生等强奸案…………………………………………(153)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轮奸与一般的强奸犯 罪?

27.王福祥等强奸案………………………………………(160) 问题提示:使用物进行强奸犯罪导

致缺乏通常必要的定罪证据,此类案件能 否依言词证据定案?

28.王信强奸案………………………………………………(166) 问题提示:强奸案中,控方如无直接证

据,辩方也无证据证明无罪,可否依间接 证据定罪?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69) (201X年12月28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

女双方自愿发生牲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184) (201X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 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研究室孙军工(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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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1) (201X年2月24日)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研究室孙军工(192)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

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3) (1984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r7) (201X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理

解与适用…………………………………………李洪江(19r7)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 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

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1990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

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i984年11月14日)

篇四:最高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好问律师APP

最高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5月28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根据最高人民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李吉顺执行死刑。最高人民今天发布了包括该案在内的五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其他四件案例分别是:董琦潜入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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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强奸多名女学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案。

最高人民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X年至201X年,全国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X年201X件,201X年2300件,201X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最高人民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X年以来,最高人民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举办司法实务培训班,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探索预防犯罪与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举措,先后于201X年10月、201X年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眉山市两级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会同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记者 罗书臻) 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上半年至201X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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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人民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 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致使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案例2 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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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董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综合 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案例3

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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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X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X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魏连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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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4

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X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X年5月17日,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沛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5

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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