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各级项目信息统计人员应按时参加各类项目信息专项培训,熟悉妇幼信息数据来源,并具备良好敬业精神。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2、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3、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及各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4、各单位定期开展信息工作培训,指导基层完成各类报表的填写、审核、收集,确保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5、各类报表按照属地管理和县、镇办、村三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上报前按要求进行逻辑和完整性检查,确保报表中各项统计数据完整、准确无误后,进行整理、汇总、制表人签名、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6、各单位要定期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上报各类报表:在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各类月报表;在下一季度初月7日前上报各类季度报表;年报与当年四季度报表同时上报。
7、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项目信息报表;在下一季度初月(即1、4、7、10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项目信息资料。
8、县妇幼保健院每年抽调人员进行信息质量控制调查,
组织各镇办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报表汇审。各镇办严格按照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工作自查,及时上报质控报表和质量控制工作总结。
9、信息报表资料应定期整理、汇总或分析,并装档订成册,档案化管理。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各镇办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
2、各镇办资料收集要准确、及时、全面。上报前按要求进行逻辑检查,确保报表中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制表人签名并领导审核,盖章上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汇总分析、审核后,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每年对各镇办上报的数据进行质控、检查、指导并反馈上一年度报表分析报告。
4、镇办、村级上报妇幼信息报表时必须本人亲自上报,以确保信息安全性。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收集、汇总和储存妇幼信息时,必须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使用专用计算机,并对所使用的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做到专人使用、管理和维护。
5、县、镇办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涉及孕产妇和儿童个人隐私的卫生保健信息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意识。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孕产妇、儿童保健卡、册等详细的原始数据信息。
6、妇幼卫生有关统计的分析信息,由县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按要求定期统一发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等因工作需要使用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时不得调用原始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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