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因病、事、婚、产、探亲等原因,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
二、请假手续及批准范围
1、凡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凭请假条,按规定权限审批。 2、教职工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必须持有学区签字的本人请假条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呈报县教育局审批。
3、学校领导有病、事假,七天以内由学区(校)领导批准,七天以上报县教委批准。
4、教师在正常上班时,如果有病、事利用课余时间外出时,必须持假条向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请假。
5、教职工结婚、分娩、探亲、丧事假,均按规定给假,但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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