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1、城市总体(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需按法定程序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低????? 层 35 40 住 多????? 层 24 25 宅 用 中? 高? 层 20 22 地 高????? 层 18 20 多层 35 40 办公建筑 公共 高层 30 35 设施 多层 45 50 用地 商业建筑 高层 40 45 低层 45 50 工业建筑 多层 40 45 注:1、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3、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允许建筑容积率 方米) <2 建设基地类型 ≥2 -<4 ≥4 -<6 ≥6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者(含符合植被要求的覆土厚度),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方位 折减值 >0o—≤15o >15o—≤60o >60o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沿街被遮挡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建筑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类别 山墙 山墙 山墙 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高层 单侧单侧单侧或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被遮挡) 或无 或无 无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层、中高层(被遮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挡) 低层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被遮挡) 注: 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控制间距建筑山墙 山墙 山墙 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类别 单侧单侧单侧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或无 或无 或无 高层非住宅 24 20 13 — 15 13 9 — 12 13 13 — 建筑 多层、中高层 18 13 9 — 12 9 6 — 10 — 6 — 非住宅建筑 低层非住宅 9 9 9 — 9 6 6 — 9 — — — 建筑 注: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高层 多层 低层 控制间距山墙 山墙 山墙 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建筑类别 单侧单侧单侧或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或无 或无 无 高层 18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 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宾馆客房、职工集体宿舍不按住宅建筑控制。 建筑物退让 ;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其中50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尺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要点中规定,但不少于25米。 新区40米以上景观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少于15米的绿带;旧区结合控规设置。 城市新区退让主干道不小于25米(不小于15米绿化带),退让次干道不小于15米(不小于10米绿化带),作为临路绿带。主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50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主次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35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次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25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作为交叉口绿化广场。 铁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建筑类别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围墙 低层 2 3 多层 3 5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高层 3 度的 倍,且大于 6米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类别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高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建筑基地的绿地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建筑基地出入口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小汽车 一类居住区 辆/户 二类居住区 普通商品房住区辆/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自行车 1辆/户 2辆/户 按1辆/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性保障住房为1辆/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可不配车位。) 注:规划区内高速圈外乡镇停车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辆/户,高速圈内乡镇及高速圈外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停车指标按辆/户执行。 小汽车 类别 计算单位 自行车 旧区 新区 A、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行政办公 A 车位/100m2建筑办公 面积 其它办公楼 说明:其它办公楼类包括商务、金融等各类办公; B、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大型商业 普通商业综合楼 B 车位/100m2建筑超市 10 商业 面积 农贸市场 15 专业市场 C、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C 宾馆 车位/客房 宾馆、饭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店、娱乐 餐饮、娱乐设施 面积 设施 D、医疗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2D 车位/100m建筑社区医院、诊所 医院 面积 疗养院 E、教育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高等院校 60 E 中学 80 教育 车位/百师生 小学 20 设施 幼儿园 5 F、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公园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影剧院 车位/每100座位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每100m2建F 筑面积 文化娱乐展览馆、会议中心 等设施 体育场馆 车位/每100座位 浏览场所、公园 车位/每公顷 、工业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厂房 - *2 G 仓库 车位/100m2建筑- 工业 办公、职工宿舍、工业邻里中面积 - 心 注:1、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2、表格中F类设施停车标准为参考值,具体车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小区出入口按人车分流分别设置,式车库楼出入口要结合周边地下车库一并设置,出入口宜设置在地下车库内,设置地下车库不宜超过地下2层。 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同一单元同一楼层不同性质的用房不能混合设置。 场地设计标高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给水 建设规模 地表水水厂 地下水水厂 加压泵站 (万m3/d) (m2·d/m3) (m2·d/m3) (m2·d/m3) 5-1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城市管网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mm。 排水 [原规定为: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2·d/m3) 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二级处理 一级处理 不含污泥消化 含污泥消化 20以上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20000以上 以上 — — 100-300 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和尾水出路充分考虑水质保护和水环境容量的合理利用,污水尾水实行达标排河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在工业集中的园区可视需要集中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功能和尾水的出路分两种情况:尾水进城市污水系统,实行再处理后达标排河,或达标后直接进入尾水排河系统;在尾水排河区可作为终极处理,尾水达标排河或深度处理后回用。 城市燃气 调压装置入口建、构筑物重要公共建筑城镇道路红电力变配建筑形式 铁路中心线 燃气压力级制 外墙 外墙 线 电柜 高压(A) 高压(B) 地上单独次高压(A) () () () 建筑 次高压(B) () () () () 中压(A、B) () () () () 地下单独中压(A、B) — 建筑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公共交通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 序(m3) 号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防火间距(m) 名称 居住区、村镇、学校、1 影剧院、体育馆等人60 员集中的地区 70 90 120 150 180 200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50 60 70 90 120 150 180 物外墙) 铁路(中心3 国家线 60 70 80 100 线) 企业 25 30 35 40 专用线 公路(路高速 4 20 25 30 肩) Ⅰ、Ⅱ级 Ⅲ、Ⅳ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5 倍杆高 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线) Ⅰ、Ⅱ级通信线(中6 30 40 心线)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路肩) 10 10 次要道路(路肩) 5 5 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2计算。枢纽站的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10000 m2。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保养场规模(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电力、电信、邮政 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2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原规定为: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 线路电压 高压线走廊 线路电压 高压线走廊 等级(kV) 宽度(m) 等级(kV) 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基础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共沟建设,统一管理。 环境卫生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侧或道路两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²)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8000 >30 ≥15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50 200-1000 ≥8 ≥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工程管线综合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米以下。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名称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管线 管线 管线 管线 人行道 下 最小覆土深度 车行道 下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2 3 4 5 6 下面的管线1 净距(m) 名称 污、雨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序号 给水水排热力燃气上面的管线管线 水管管线 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名称 线 1 给水管线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3 热力管线 4 燃气管线 直埋 5 电信管线 管块 直埋 6 电力管线 管沟 7 沟渠(基础底) 8 涵洞(基础底) 9 电力(轨底) 10 铁路(轨底) 注: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建筑物 道路 铁路 名称 热力管线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10KV边导线 杆高加 电力 35KV边导线 杆高加 110KV边导线 杆高加 电信杆线 4/3杆高 热力管线 — 电信线 建筑物道路 铁路 热力管名称 电力线有电力线无(顶端) (地面) (轨顶) 线 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 10KV及以下 电力线 35-110KV 电信线 热力管线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城市景观规划 住宅建筑景观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或结合建筑布置,可放在物业管理、商业配套用房内,如因地形因素等,不能结合建筑确需设置的,要避开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绿地进行布置,且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空域保护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盐城民航站及空军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的防空地下室应与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间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或半式住房的规划技术规定另行制定颁布。 本细则定于2011年 1月1 日起实施。 附录一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4、建筑的计算高度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附录二 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到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坡屋脊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米以内(含±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米至+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以内(含±米)时,N=;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至+米(含+米)或米至米(含米)时,N=;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至+米时,N=。

?附录五 术语释义

1、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3、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5、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6、中高层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7、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绿地率

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