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食品经营的房东告知书
学校市监 房告字[20 ]第 号
:
我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出租给 经营的营业用房,经营者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此,希望你(单位)协助、督促房屋承租者停止违法食品经营行为,抓紧到市场监管管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告知
学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