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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即办即取”涉税事项申请材料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存量房屋登记、交易、税收“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说明

一、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地区自然人:居民来往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对变更事项的具结承诺。 二、代理关系材料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3、受托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认证与转递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外文文本应附汉字译本。 四、其他

(一)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是以委托人名义接受询问。

(四)需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应提交不动产附图,登记机构存有图纸的除外。

(五)不动产转让涉及证书上记载的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书面材料;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受让人知晓的书面材料。

(六)已办理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受让人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八)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管业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九)申请表格及授权委托书、遗失声明等申请文书可现场领取,也可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http://ghzrzyj.cq.gov.cn)。

特别说明:条件成熟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交,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将逐步向社会公布取消。

申请事项材料清单

一、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申办转移登记及税收、交易事项。 ➢申请主体:买卖双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事项打印并经申请人现场签章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买卖双方申报信息打印简版合同由申请人现场签章确人); 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个人转让存量住房需填报) 6)特殊情形需提供资料(原件):

①转让方取得房屋时的凭据(购房、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相关司法文书、装修票据、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等);(涉及成本扣除或差额纳税的申请人需提供)

②税收减免资料(见附件2、附件3)。(涉及税收减免的申请人需提供)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渝价〔2016〕242号。另,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由登记机构代征划拨土地收益金(卖方);标准: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建筑面积(个人住宅

房屋:基准地价×4%×建筑面积)。 ➢税收标准:按相关税收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赠与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赠与双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赠与文书(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个人转让存量住房需填报) 6)无偿赠与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受让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渝价〔2016〕242号。另,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由登记机构代征划拨土地收益金(卖方);标准: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建筑面积(个人住宅房屋:基准地价×4%×建筑面积)。

➢税收标准:按相关税收执行。

三、房屋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继承不动产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原件)。

包括:

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放弃继承权的,应当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④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具结保证书和询问笔录。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得房方: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四、离婚析产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离婚双方。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及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 4)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离婚证。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渝价〔2016〕242号。

附件1:

重庆市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

(个人转让存量住房适用) 楼盘(小区)名称 套型 户型 住宅类型 坐落地址 成套房(厨厕齐全)1○ 非成套房2○ ( )室( )厅( )卫( )厨 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1○ 普通商品住房2○ 高档公寓3○ 花园洋房4○ 联排别墅5○ 别墅6○ 其他7○ 房屋所在建筑总层数 地上总层数( ) 地下总层数( ) 朝向(可多选) 朝江1□ 朝中庭2□ 朝马路3□ 朝堡坎4□ (以客厅朝向为准,若客厅无窗无阳台,以主卧朝向为准。) 一级(物管费2元以上)1○ 二级(物管费1-2元,含2元)2○ 三级(物管费1元以下,含1元)3○ 无 4○ 物管等级 配套设施(可多选) 电梯1□ 天燃气2□ 智能化设施3□ 房屋建成(竣工)年份 房屋转让方签字: 房屋承受方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优惠与办理材料

序号 契税 1 税种 适用对象 单位 关键词 产权交换 税收优惠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 文件名与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除一般资料外需提交资料 1.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 1.承受土地、房屋用途的相关材料。 无。 契税 2 单位 教学、科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契税 3 个人 离婚析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契税 4 单位/个人 社会力量办学 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契税 5 个人 法定继承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 1.产权人死亡证明; (国税函〔2004〕1036号) 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契税 6 单位/个人 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 无。 契税 7 个体工商户/个人 个体户自有房产转移 合伙企业自有房产转移 征收补偿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市、县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契税 8 合伙企业/个人 无。 契税 9 个人 1.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契税 10 个人 征收补偿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契税 11 单位 改造安置住房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1.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契税 12 个人 夫妻更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1.结婚证。 契税 13 个人 首套房、二套房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1.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见附件3)。 契税 单位 企业改制重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改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14 契税 单位 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股权)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 0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改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15 契税 16 单位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1.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契税 单位/个人 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2.债权权人提供);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非债权人提供)。 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7号) 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人抵偿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低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7 契税 单位/个人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产权转移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1.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18 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材料。 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17号)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契税 19 单位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17号) 1.县级以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的相关材料。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契税 20 个人 易地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契税 21 单位 易地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或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 1.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契税 22 单位 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契税 23 单位 社区家庭服务业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 契税 24 单位 饮水工程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1、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饮水工程的相关证明材料;2.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供水占比的相关材料。 1.与受赠人关系的相关证明或声明(个人之间赠与需填报);团体、国家机关赠与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 25 单位/个人 无偿赠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土地26 增值个人 个人销售住房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无。 税 土地27 增值单位 改造安置住房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适用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1.属于安置住房房源的相关证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的通知》 明材料。 1.改制重组相关材料。 税 土地 28 单位 改制重组 土地 29 单位 合并分立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不适用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57号) 1.改制重组相关材料。 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税的通知》 (财税〔2018〕土地30 单位 投资入股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不适用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续实施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1.以房地产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31 单位/个人 公租房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属于公租房房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印花单位 改造安置住房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财税〔2013〕101号) 1.属于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相关32 税 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的通知》 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书。 无。 印花33 税 单位 改制 经县级以上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印花34 税 个人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印花35 单位 公租房 1.属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 印花36 单位 易地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的通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知》( 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或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 1.取得不动产时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其他正式文书。 税 37 个人 2年及以上住房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优惠。 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8 个人 家庭财产分割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2.对法定继承房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屋的,应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以增值39 税 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优惠。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财税字〔1994〕20号) 1.企事业单位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1.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相关决议等证明文件。 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售住房的相关材料。 增值40 单位 资产重组 税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个人41 所得个人 满五唯一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附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件3)。 个人 离婚析产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第75号) 税 个人所得税 42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判决书或者人民调解书; 2.离婚证。 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得税若干执行问题的通个人所得税 个人 无偿赠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1.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判决书、人民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2.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判决书、人民调解书、乡镇或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结婚证原件;(2)无偿赠与父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78号) 43 第75号) 个人所得税 44 个人 继承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第75号)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资料。 附件3:

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个人享受税收优惠专用)

姓名 申请人 家庭住 房信息 家庭 成员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 —— —— —— —— —— 婚姻状况 保有住房套数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家庭成员及住房保有情况真实、准确,本次 (填写“购买”或“转让”)住房(坐落地址: )为家庭 住房 (填写“唯一”或“第二套”),特申请享受 (填写“契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 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税收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和购房家庭第二套改善用房契税优惠税率”或者“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个人纳税人填报。

2.“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包括其父母及未成年兄弟姐妹。 3.“与申请人关系”填列丈夫、妻子、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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