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黑建法[2013]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规程》的通知 (黑建法[2013]1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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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我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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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
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以及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行政征用;
(六)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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