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填写完整的《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4)有关合同(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7)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应填写各类房屋、土地、
车船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说明:
1.单位纳税人应附送第一至第项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附送第二、五、七、资料; 3.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第二、三、五、七、资料: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附送第二、三、四、五、七项资料; 5.特殊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6.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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